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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件运输行业涉及的政策法规内容解读---第三部分 部委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连载中)

时间: 2020-05-21 作者: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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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部委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治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治理的通知》是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交办运〔2016〕107号)总体部署,因自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以来,个别地区仍存在车辆运输车违法运输现象,严重扰乱了整车物流市场秩序,为了持续规范车辆运输车装载,巩固治理成效,维护健康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2019年08月19日成文,由《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治理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198号)发布。

该《通知》从强化源头装载监管、严格路面执法检查、加强违法信息共享、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了超限超载运输的治理工作。

二、《数字交通发展规划纲要》

《数字交通发展规划纲要》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先进信息技术与交通运输深度融合,有力支撑交通强国建设,2019年7月25日成文,由《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数字交通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交规划发〔2019〕89号)发布。

该《规划纲要》要求推动交通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建造、养护、运行管理等全要素、全周期数字化。构建覆盖全国的高精度交通地理信息平台,完善交通工程等要素信息,实现对物理设施的三维数字化呈现,支撑全天候复杂交通场景下自动驾驶、大件运输等专业导航应用。针对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实现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健康性能监测,推广应用基于物联网的工程质量控制技术。

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范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提升道路运输企业关键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进一步夯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基础,2019年7月18日成文,由《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的通知》(交运规〔2019〕6号)发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是整个安全考核工作的顶层制度,重点明确了考核对象、职责分工、考核要求和过渡衔接四方面的要求。

《考核大纲》重点明确了考核内容、考核方法和组卷比例三方面的要求。

四、《关于切实做好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做好货车计费方式调整工作,促进物流业提速增效,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2019年7月16日成文,由《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3号)发布。

该《通知》要求科学测算大件运输车辆收费系数。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六轴以上货车,在六轴货车收费系数的基础上,按每增加一轴增加一定收费系数的方法,制定合理的收费系数,确保标准装载的大件运输车辆不因计费方式调整而增加通行费费用。

五、《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是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2019年06月20日成文,由《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五次修正发布。

该《规定》明确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定义;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应具备的条件;运输的货物装载要求;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货运站经营者服务要求和违反本规定相应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说明(可重点参考《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六、《关于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意见》

《关于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意见》是为巩固物流降本增效成果,增强物流企业活力,提升行业效率效益水平,畅通物流全链条运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提出,2019年2月26日成文,由《关于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意见》(发改经贸〔2019〕352号)发布。

该《意见》共提出二十五项意见,涉及交通运输部门意见主要有:(一)构建高质量物流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二)提升高质量物流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三)增强物流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四)完善促进物流高质量发展的营商环境;(五)建立健全物流高质量发展的配套支撑体系和政策保障体系。

七、《京津冀地区风机叶片大件运输规范有序高效低费一路畅通审批监管流程指南》

《京津冀地区风机叶片大件运输规范有序高效低费一路畅通审批监管流程指南的通知》是为了进一步提高京津冀地区风机叶片大件运输效率,实现规范有序、高效低费、一路畅通,于2018年11月2日成文,由《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京津冀地区风机叶片大件运输规范有序高效低费一路畅通审批监管流程指南的通知》(交公路函〔2018〕739号)发布。

该《指南》适用于京津冀地区风机叶片大件运输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通行管理和服务监督。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是为依法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维护海事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海事公约制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0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由《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2号)发布。

 该《规定》第十条规定了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的条件。

九、《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是为了贯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严格规范治超检查和处罚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推进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于2017年11月9日成文,由《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发布。

该《意见》提出了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在普通公路、高速公路、货运源头等区域全面实施联合执法,严格规范查处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避免重复罚款。同时给出了联合执法纪律要求,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站点布局、加强科技支撑、加强经费保障和加强执法监督五项保障措施。

十、《路政管理规定》

《路政管理规定》是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2003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路政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发布。

该《规定》中第十三条规定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可重点参考《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十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是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2016年8月19日成文,由《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62号)发布,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发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同时废止。

该《规定》主要从超限运输车辆认定标准、大件运输许可管理、违法超限运输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十二、《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保障车辆超限治理工作依法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制定,2011年6月24日成文,由《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1年第7号)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主要从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执法管理和法律责任四方面进行了规定和说明。

十三、《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交通运输部总结2008年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经验,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的修订,2009年05月12日成文,由《关于印发《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226号)发布。2005年原交通部发布的《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交公路发〔2005〕296号)同时废止。

该《预案》是交通运输部应对特别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是全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预案》明确了事件分级、适用范围 、工作原则 、应急预案体系、组织体系及职责、预防与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内容。


                                                                                       供稿:政策与标准研究中心

                                                                                       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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