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公众号
  •  

请正确输入关键词!

您的位置 : 首页 > 协会工作 > 标准规范

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时间: 2019-07-29 作者: 本站
【字体: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标准化改革措施,为更好地培育和发展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提升大件运输及相关行业标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企业以及行业的有序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制定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体标准定位与范畴
   1.本办法所称的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团体标准是根据市场、行业和会员需求,由本协会会员、分支机构、大件运输相关行业及相关方积极参与制定,作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补充,适用于本协会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大件运输相关行业间共同、重复使用的标准,属团体标准性质。本协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接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2.本协会会员、分支机构以及大件运输相关行业,在公平、协商、透明的原则下,都可申请参加制定本协会团体标准。
   3.团体标准按其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协会会员、分支机构或大件运输相关行业等。
   4.本协会团体标准不应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等。
   第三条 本协会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协会代号(英文China Water Resources and Electric Power Association On Physical Distribution,缩写APD)、发布序列号和发布年代号组成。发布序列号由4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发布年号由4位阿拉伯数字构成。示例:T/APD XXXX-YYYY,例如:T/APD 0001—2019。
   第二章  团体标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本协会成立“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团体标准领导小组”,小组由协会领导牵头组成,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标准批准发布、标准化工作决策等工作。
   第五条 本协会成立“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准技术委),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的技术归口,提出团体标准发展战略,对团体标准提出审查意见。
   第六条 本协会政策与标准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政策标准中心)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沟通、联络、组织、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定流程及管理
   第七条 团体标准制定修订流程包括:预研、立项、编制、征求意见、审查发布、出版实施等阶段。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可依据标准的成熟度采用快速程序,省略编制阶段,直接征求意见;经评估需要修订的标准可依据标准的修改程度采用快速程序,省略编制阶段,直接征求意见。
   第八条 预研阶段
   1.拟制定的标准至少需要3家以上共同使用标准的单位发起,标准项目发起单位须对标准可解决的问题、与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性、标准如何实施等进行必要的前期研究。共同发起单位应确定其中1-2家为主要起草单位或确定1-2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完成标准的提案,标准各阶段文件的编写、修改,标准项目计划的进度控制,以及与其他单位、标准技术委或政策标准中心沟通协调。
   2.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须提交标准项目建议书、提案(标准提案的编写应符合GB/T1.1-2009的要求)、实施方案。建议书要明确阐述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调研分析情况。标准项目建议书应向政策标准中心提交。建议书要明确阐明需要解决的问题,及调研和分析情况。
   3.标准提案采用投票方式进行初审。政策标准中心负责组织标准技术委委员对标准提案、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提案获半数以上委员投票赞成后,提出标准立项的建议。
   第九条 立项阶段
政策标准中心对通过立项初审的标准进行汇总,提交至团体标准领导小组,经审批后予以立项并公示。
   第十条 编制阶段
   1.标准起草单位要开展调研,修改标准草案,细化配套实施方案。
   2.标准的编制要以矛盾的协调过程为主线,标准的内容要在共同发起单位间达成一致,标准的草案应是反映相关各方求同存异的结果。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阶段
   1.标准起草单位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后,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2. 政策标准中心负责组织标准的征求意见工作,征求意见范围依据标准的性质及所涉及的专业领域,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在本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中进行,由委员进行投票,需取得2/3以上委员投票通过,并记录委员具体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在本协会会员以及大件运输相关行业中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30天。
   3.主要起草单位或标准项目负责人要负责收集意见,对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并在共同发起单位间达成一致后形成意见汇总处理表。在对意见进行处理后,修改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标准送审稿。
   4.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提交至政策标准中心。
   第十二条 审查、发布阶段
   1.政策标准中心负责组织召开审查会议,审查组成员由标准技术委委员中遴选,人数应为单数。评审需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审查组中不应有起草组成员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
   2.主要起草单位或标准项目负责人应依据评审结论及修改意见,修改标准送审稿,形成标准报批稿,与其它材料一并提交至政策标准中心。
   3.政策标准中心将标准报批稿、标准技术委评审结论以及相关材料提交至团体标准领导小组,经团体标准领导小组审议并通过后正式发布。
   第十三条 出版阶段
政策标准中心负责标准文本的校准,标准的编号,档案整理、保存,标准文本的印刷等工作。
   第十四条 当本协会与其他组织有共同发布标准的需求时,在标准预研阶段应就标准发起、编制、征求意见、审查发布、实施以及知识产权等达成一致。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与评价
   第十五条 本协会各部门、分支机构可开展相关团体标准的解读、培训以及认证、检测等工作,具体事宜应与政策标准中心共同协商决定。
   第十六条 标准批准发布后每3年进行一次有效性评估。评估工作由政策标准中心组织,评估组由本协会标准技术委委员以及相关专家组成。评估组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给出适用、修订或废止的结论。结论为修订的,应给出具体修改建议或解决方案;结论为废止的,也应给出具体依据。
   第十七条 确需修订的标准,依据本办法“第三章 标准制定流程及管理”的规定,重新进入标准制订程序。
   第十八条 对不适用的标准,由政策标准中心向团体标准领导小组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废止。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工作经费原则上由标准发起单位自筹解决,但需在共同发起时就筹集方式、用途及管理等事宜等达成一致。经费包括但不限于起草人员劳务费、专家费、评审费、会务费、调研费、印刷发行等费用。
   第六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版权。团体标准的版权属本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本协会书面同意,不得印刷、销售;本协会会员可通过政策标准中心得到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专利。本协会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应在立项时规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团体标准制定成员的认可。
   第二十二条 标识。团体标准的标识为:“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团体标准”,英文标识“T/APD”;本协会各部门及分支机构通过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推广等活动,在取得授权后可使用此标识。
   第二十三条 共同标准。本协会与其他相关组织共同制定、发布标准,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应在开展活动前就责权利等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标准使用。任何组织、个人在使用团体标准时应取得本协会的书面同意;本协会各部门、分支机构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须通过本协会批准授权。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团体标准封面格式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