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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企业在发票方面的刑事风险

时间: 2016-06-2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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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 杨 晖

 

  2016年5月1日开始, 我国已完成营改增改革的纳税人, 从理论上讲都已具备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的主体资格。

  以上说法绝非危言耸听。我国的税收体系采用发票控税的总体框架, 因此在我国的商事活动中, 发票至始至终是财税机关与纳税人争夺的焦点。由此, 我国刑法用特别法规定了发票类罪名以制裁和规范, 其中尤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名气最大, 比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

  刑法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种行为之一的, 违反有关规定, 使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的行为。立案标准是开票金额10000元以上或者税款损失5000元以上。

  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给纳税人带来的伤害: 首先是高当量的刑事处罚, 最高刑罚可以对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次是企业面临的税务行政处理和成本调整, 对于开票企业而言面临的是高倍率的罚款, 对于受票企业而言面临的是巨额进项转出、成本核减带来的短期税负剧增, 这些往往足以使一家企业就此破产。

 

  二、营改增后企业纳税人的刑事风险剧增

  1. 主体范围扩大

  原先的营业税企业面临的是普通发票刑事犯罪, 相对而言立法层面的处罚力度更轻, 而且实务层面国家对此类行为的查处力度也较小(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已经占据了主要侦查力量), 因此企业即使存在发票方面的违法问题, 涉及刑事犯罪的概率仍比较低。营改增后, 历来发票问题很大的建筑业、服务业等均已纳入增值税范畴, 从此有资格成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的犯罪人了。

  2. 进项需求剧增

  前文已经分析, 营改增后, 纳税人获得合法进项的比例将决定企业短时税负、长期税负是否能有效降低, 甚至关乎交通运输、建筑、服务等行业企业的生死存亡。为了生存、为了应对政策的即时冲击, 企业该怎么办? 传统思维是买票, 买了发票用来增加进项, 冲抵销项。对不起, 以前这些企业买的是普通发票, 现在买来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后果怎样? 请对照上文论述。从此, 买票行为变成标准的饮鸩止渴。

  进项需求剧增将成为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长期主因。以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为例, 经初步测算进项税额达到销项税额70%以上比重时, 现行增值税实际税负才能与原先营业税税负持平, 这些企业怎么办? 我们拭目以待。

  3. 刑罚力度增加

  首先是监管力度加大, 此前国家基本分不出精力来对付普通发票犯罪行为, 从此一揽子解决了。其次是处罚力度增加。第一, 原先很多能在行政范畴解决的案件很有可能要升级为刑事案件了; 第二, 营业税纳税人变为增值税纳税人, 相对应的普通发票犯罪变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两者的刑罚力度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4. 受票风险剧增

  购买发票是当今特有的历史产物, 受票方通过支付税点获得进项发票(营业税时代是为了获得成本), 开票方可以通过这个税点获得盈利(假发票的盈利能力更厉害), 双方双赢。在增值税领域, 国家对于善意收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网开一面, 允许仅作进项转出(其实损失已经不小), 而不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但是目前全国各地已经出现大量的虚开方失控案例, 这种情形下, 其中的受票方基本没有办法被认定为善意受票, 即涉嫌犯罪了。

  当今已有的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主要是利用局部的增值税免优政策带来的增值税链条破洞, 比如大名鼎鼎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运输发票(即将消亡)、黄金行业发票等, 或者利用巨额的虚增进项税额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或者利用转移纳税义务到免优纳税人身上实现逃税目的。营改增后, 以上宗旨不会变, 而且税率品种的增加以及不久的将来难免出现的免优补丁, 将使增值税抵扣链条的破洞不减反增。

  在高税负的大前提下, 在巨额经济利益的驱使下, 不同类型的纳税人抱着不同的目的, 长期与税务机关做着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斗争。营改增快速全面推广后, 放眼望去, 在相当政策问题、实证问题尚未解决的时候, 企业面临的现实困难必将成为刑事犯罪的高风险点。相信法律法规会不断完善, 作为企业纳税人, 需要掌握的总体原则是一定要在现有法规框架内严谨行事, 毕竟刑事高压线是触摸不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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