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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强化大件运输现场核查工作

时间: 2022-01-21 作者: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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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断提升大件运输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做出《关于规范大件运输现场核查工作的通知》(鲁交公路函【2022】3号),用于服务大件运输企业,优化大件审批流程。全文如下: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规范大件运输现场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

湖北“12·18”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匝道桥梁侧翻事故发生后,各市按照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要求,采取多项措施,在服务企业和规范大件运输审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济南、青岛积极探索服务举措,提出多项优化服务建议;德州、淄博制定核查文书、流程模板,核查工作规范有序;菏泽、威海核查人员靠前服务,加班加点开展核查工作。为不断提升大件运输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现就现场核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核查主体

1.启运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整合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力量,充实现场核查工作队伍力量,构建市县大件运输现场核查快速联动工作机制,确保现场核查快速高效。

2.现阶段,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核查反馈单,核查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反馈。“超限核查”微信小程序上线后,通过实名账号报送现场核查情况。

二、明确核查范围和时限

3.对山东启运的Ⅰ类大件不进行现场核查,Ⅱ类大件重点抽查,Ⅲ类大件全部现场核查。

4.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在接到核查通知后,2个工作日完成核查。对于未完成装载、护送车辆未到达现场等,无法完成全部现场核查内容的,应先核查实际货物情况,并由申请人提供注明货物名称、重量、规格等信息的正式盖章运单或运输合同,作为备案材料及时报审批机关,由其压茬组织后续审查。申请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际装载,市县交通运输部门现场核查确认后,审批机关依法立即审批发证。上述期限内未完成现场核查全部内容的,不予许可。

三、明确核查内容

5.重点核查货物是否可以解体分载、车货实际数据与申请信息是否准确一致、货物加固措施是否牢固有效、车辆提醒警示标志是否清晰规范、货物装载方式是否科学合理、护送方案是否完整齐全、相关运输委托协议等是否真实完备、动态监控终端是否运行完好等。现场核查应准确记录车货装载后的总长、总宽、总高、轴数、纵横向轴距等相关信息,并与申请信息进行比对,拍摄车货装载正视、侧视、后视三个角度照片及必要的视频影像、文字图片资料。

6.重量核查可利用周边超限检测站或便携式称重检测设备和尺寸检测设备开展,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对于现场确实无法称重的,应由设备生产厂家出具包括设备重量、设备外观尺寸、设备运输稳定性要求等在内的设备技术参数证明材料,实际运输时大件车辆必须通过具备检测条件的收费站或超限检测站等场所检测后,方可通行。

7.现场核查时应明确告知大件运输注意事项,签订运输现场核查告知承诺书。通行桥梁等重点部位时,护送车辆应按要求采取临时管控,保证大件运输车辆居中、匀速行驶,不得急加速、急刹车。护送车辆应在大件运输车辆前后采取“1+2”模式组织护送,多辆大件运输车辆通行时,相邻大件运输车辆必须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应分别组织护送、依次通行。对于车货总重超过100吨的超重大件,应告知运输企业实际启运前应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备,全程开启动态监控装置,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8.对于车货总重超过100吨的超重大件,核查时应明确告知运输企业,车辆通行独柱墩桥梁,特大、特殊结构、特别重要桥梁(简称“三特”桥梁)等重点部位时,承运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路段所属公路管养单位报告,由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和公路管养单位共同实施通行过程管控。车货总重超过200吨的超重大件,沿途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公路管养单位应联合制定运输保障管控方案,实行全程监控。

四、强化保障措施

9.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主动公布辖区具备检测条件的收费站或超限检测站等场所,要求大件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进入指定场所接受核查。相关核查及称重检测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10.为加快桥梁勘验工作,各市应充实桥梁勘验专业技术力量,构建桥梁勘验数据汇总机制,在现有省级委托第三方组织桥梁验算的基础上,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增设桥梁勘验专业技术力量,实施分级桥梁勘验。

11.各市交通运输部门积极开展“大走访”活动,及时了解辖区内重点装备制造企业、重大工程的大件运输需求。鼓励重点装备制造企业提前申报运输计划,提前预审并推荐运输路线,提高产品运输服务效率。联合有关部门建立重点装备制造企业和大件产品目录(涉密产品除外)清单,目录内的产品制造企业,应在铭牌标注尺寸、重量、规格等信息。督促相关企业落实源头治超责任,压实大件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2. 对现场核查情况通报约谈。省交通运输事业中心作为技术负责单位,应积极指导各市提升现场核查工作水平,对各市现场核查开展情况实时调度汇总,2个工作日内未完成上报核查结果以及核查要素不全的责任单位,自第3个工作日对其在“大件运输现场核查工作群”内先行通报。若无进展,省厅将在全省进行通报;连续3次受到通报的,由省厅领导对市级交通运输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13.为提高现场核查审批效率,省厅已测试上线“超限核查”微信小程序,请各市县交通运输部门明确核查工作联系人信息(附件3)。于1月20前报省厅,将逐人分配使用账号,后续现场核查工作及相关业务培训将依托小程序开展。

14.其他未尽事宜及工作措施建议,可通过“大件运输现场核查工作群”及时进行交流。

附件1.山东省大件运输现场核查告知承诺书(示样)

2.大件运输现场核查通知单及回执(示样)

3.“超限核查”微信小程序使用人员信息回执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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