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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件运输行业涉及的政策法规内容解读

时间: 2020-05-18 作者: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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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基础设施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美好出行需求提供了有力保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广大社会公众在享受公路带来安全便捷出行服务的同时,也应当做到懂法、守法,爱路、护路。

近年来我国推进物流高质量发展工作已取得积极进展,政府相关部门围绕深化交通运输领域改革、继续推进物流行业减费降税和加快物流智能化建设等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规划。为做好疫情防控新形势下路政宣传工作,围绕防疫情守安全保畅通优服务”的主题及当前路政管理重点工作和目标任务,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将路政宣传活动与普法释法结合起来,从治超联合执法、大件运输许可、涉路施工许可、路域环境治理、公路安全保护等方面入手,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多形式的宣传活动,以担当促作为、以公开促规范、以服务得民心,整理汇集了国家及各部委机构、行业组织发布的各类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供大件物流行业人员参考学习。指导运输企业“应享尽享”、“用好用足”各项税收金融优惠政策,推动路政管理工作高质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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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国家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是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于1998年1月1日施行,2017年11月4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其第五章路政管理第五十条和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七十六条,对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行驶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进行了相关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本)是为了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2004年5月1日施行,由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四十八条对机动车载物进行了相关规定。

第二部分 国务院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一、《交通强国建设纲要》

建设交通强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国情、着眼全局、面向未来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先行领域,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支撑,是新时代做好交通工作的总抓手。《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是为统筹推进交通强国建设,于2019年09月19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该《纲要》提出,到2020年,完成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交通建设任务和“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各项任务,为交通强国建设奠定坚实基础。从2021年到本世纪中叶,分两个阶段推进交通强国建设。到2035年,基本建成交通强国,基本形成“全国123出行交通圈”和“全球123快货物流圈”等发展目标和九大重点任务。

二、《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切实改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2019年04月21日成文,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6号)发布。

该《意见》从加快车辆装备升级改造方面,提出了加强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相关意见。

三、《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运输结构调整的决策部署,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高综合运输效率、降低物流成本,2018年09月17日成文,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发布。

该《计划》从公路货运治理行动方面,提出了强化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推动道路货运行业集约高效发展的相关工作计划。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正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由《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并施行。

该《条例》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六十五条要求: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是为了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着力营造物流业良好发展环境,提升物流业发展水平,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2017年08月7日成文,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发布。

该《意见》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物流运营主体活力、加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建设,提升物流综合服务能力、加快推进物流仓储信息化、标准化、智能化,提高运行效率等方面,提出了规范、强化超限运输的治理工作意见。

六、《“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

“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并与“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规划相衔接制定,2017年02月03日成文,由《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1号)发布。

该《规划》从加快运输服务一体化进程方面,提出促进货运服务集约高效发展,发展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工作等规划。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是为了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要求,全面提升公路安全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务院同意在全国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经国务院批准提出,2014年11月03日成文,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发布。

该《意见》从大力推进公路安全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等方面,提出积极推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完善公路安全防护和交通管理设施;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情况监测、执法管理;清理、修订并逐步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加快建立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研究推动将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路政执法部门依法严管等意见。

八、《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2011年03月07日成文,由《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从公路通行、法律责任方面,对车辆载运物品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办理规定和要求、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等进行了规定(可重点参考《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第三部分 部委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治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治理的通知》是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交办运〔2016〕107号)总体部署,因自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以来,个别地区仍存在车辆运输车违法运输现象,严重扰乱了整车物流市场秩序,为了持续规范车辆运输车装载,巩固治理成效,维护健康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2019年08月19日成文,由《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治理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198号)发布。

该《通知》从强化源头装载监管、严格路面执法检查、加强违法信息共享、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了超限超载运输的治理工作。

二、《数字交通发展规划纲要》

《数字交通发展规划纲要》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先进信息技术与交通运输深度融合,有力支撑交通强国建设,2019年7月25日成文,由《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数字交通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交规划发〔2019〕89号)发布。

该《规划纲要》要求推动交通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建造、养护、运行管理等全要素、全周期数字化。构建覆盖全国的高精度交通地理信息平台,完善交通工程等要素信息,实现对物理设施的三维数字化呈现,支撑全天候复杂交通场景下自动驾驶、大件运输等专业导航应用。针对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实现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健康性能监测,推广应用基于物联网的工程质量控制技术。

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范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提升道路运输企业关键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进一步夯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基础,2019年7月18日成文,由《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的通知》(交运规〔2019〕6号)发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是整个安全考核工作的顶层制度,重点明确了考核对象、职责分工、考核要求和过渡衔接四方面的要求。

《考核大纲》重点明确了考核内容、考核方法和组卷比例三方面的要求。

四、《关于切实做好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做好货车计费方式调整工作,促进物流业提速增效,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2019年7月16日成文,由《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3号)发布。

该《通知》要求科学测算大件运输车辆收费系数。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六轴以上货车,在六轴货车收费系数的基础上,按每增加一轴增加一定收费系数的方法,制定合理的收费系数,确保标准装载的大件运输车辆不因计费方式调整而增加通行费费用。

五、《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是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2019年06月20日成文,由《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五次修正发布。

该《规定》明确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定义;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应具备的条件;运输的货物装载要求;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货运站经营者服务要求和违反本规定相应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说明(可重点参考《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六、《关于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意见》

《关于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意见》是为巩固物流降本增效成果,增强物流企业活力,提升行业效率效益水平,畅通物流全链条运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提出,2019年2月26日成文,由《关于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意见》(发改经贸〔2019〕352号)发布。

该《意见》共提出二十五项意见,涉及交通运输部门意见主要有:(一)构建高质量物流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二)提升高质量物流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三)增强物流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四)完善促进物流高质量发展的营商环境;(五)建立健全物流高质量发展的配套支撑体系和政策保障体系。

七、《京津冀地区风机叶片大件运输规范有序高效低费一路畅通审批监管流程指南》

《京津冀地区风机叶片大件运输规范有序高效低费一路畅通审批监管流程指南的通知》是为了进一步提高京津冀地区风机叶片大件运输效率,实现规范有序、高效低费、一路畅通,于2018年11月2日成文,由《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京津冀地区风机叶片大件运输规范有序高效低费一路畅通审批监管流程指南的通知》(交公路函〔2018〕739号)发布。

该《指南》适用于京津冀地区风机叶片大件运输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通行管理和服务监督。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是为依法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维护海事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海事公约制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0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由《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2号)发布。

 该《规定》第十条规定了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的条件。

九、《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是为了贯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严格规范治超检查和处罚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推进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于2017年11月9日成文,由《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发布。

该《意见》提出了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在普通公路、高速公路、货运源头等区域全面实施联合执法,严格规范查处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避免重复罚款。同时给出了联合执法纪律要求,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站点布局、加强科技支撑、加强经费保障和加强执法监督五项保障措施。

十、《路政管理规定》

《路政管理规定》是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2003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路政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发布。

该《规定》中第十三条规定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可重点参考《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十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是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2016年8月19日成文,由《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62号)发布,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发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同时废止。

该《规定》主要从超限运输车辆认定标准、大件运输许可管理、违法超限运输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十二、《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保障车辆超限治理工作依法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制定,2011年6月24日成文,由《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1年第7号)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主要从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执法管理和法律责任四方面进行了规定和说明。

十三、《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交通运输部总结2008年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经验,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的修订,2009年05月12日成文,由《关于印发《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226号)发布。2005年原交通部发布的《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交公路发〔2005〕296号)同时废止。

该《预案》是交通运输部应对特别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是全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预案》明确了事件分级、适用范围 、工作原则 、应急预案体系、组织体系及职责、预防与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四部分 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一、《道路大型物件运输规范》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规范》(JT/T 1295-2019)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全国道路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2019年12月24日批准,2020年3月1日实施。

该《标准》适用于道路大型物件承运人承运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m,或总宽度超过3.75m,或总长度超过28m,或总质量超过100t的道路大型物件的运输活动,其他道路大型物件运输活动可参照使用。规定了道路大型物件运输承运人的基本要求、运输前准备、运输过程控制以及交付验收。

二、《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等级》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等级》(JT/T 1296-2019)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全国道路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2019年12月24日批准,2020年3月1日实施。

该《标准》适用于从事营业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基本市场需求的自评,行业管理部门对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分级指导,以及相关社团对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的评定。规定了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的等级划分和等级条件。

三、《核电厂现场大件运输通用技术要求》

《核电厂现场大件运输通用技术要求》(NB/T 20386-2016)由国家能源局发布,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2016年2月5日批准,2016年7月1日实施。

该《标准》适用于核电厂大件在建造现场的运输和装卸作业。规定了核电大件现场运输过程中的通用技术要求。

四、《电力大件运输规范》

《电力大件运输规范》(DL/T 1071-2014)由国家能源局发布,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主要起草,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归口,2013年第一次修订,2014年3月18日批准,2014年8月1日实施。

该《标准》适用于电力大件的公路、水路、铁路运输方式。规定了电力大件相关术语、分级、承运企业的基本要求、电力大件运输流程及其风力发电机组、水力发电机组、火力发电机组、变压器大件的运输要求。

五、《船厂大型平板车及大型物件运输安全技术要求》

《船厂大型平板车及大型物件运输安全技术要求》(CB 4287-2013)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归口,2013年12月31日批准,2014年7月1日实施。

该《标准》适用于船舶建造企业内大型平板车及大型物件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了船厂大型平板车驾驶员资质、职责;装卸作业人员资质、职责;车辆维护保养、检查;大型物件运输安全技术等要求。标准第4章-第8章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第五部分 协会有关标准规范

一、《道路大件运输护送规范》

《道路大件运输护送规范》(T/APD 0001—2019)由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提出并归口, 2019年88日发布,2019101日实施。

该《规范》规定了道路大件运输护送的术语和定义、护送执行方要求、护送车辆要求、护送人员要求、护送过程要求、护送过程中需要配备设备、护送方案制定要求,以及归档文件和信息管理要求等。该《规范》适用于执行道路大件运输护送服务与管理。

二、《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认定办法》

为使大件物流企业更好的为国家大中型工程项目建设服务,充分发挥“安全、经济、优质、高效”的物流保障作用,促进大件运输企业增强诚信、提高服务水平、保证电力生产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电力大件运输市场管理秩序和对运输(物流)企业的需求,2019年底协会对《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17版)》进行了研讨修订,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协会团体标准制定流程对《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17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更名为《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认定办法(2020版)》,于2020年3月16日正式发布实施。

该《办法》主要规定了《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证书》的分级分类、申请程序、审核评估、监督管理等内容,是对物流企业从事电力大件运输和其他大件运输承运能力和运营管理素质的综合认定。

第六部分 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2020年3月13日联合印发《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2020年第14号)。《公告》指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止,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免征出国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

二、《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2020年3月6日联合印发《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预计港口企业为货主企业减轻负担3.8亿元;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同时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收费优惠力度。

三、《交通运输部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交通运输工作的实施意见》

交通运输部2020年3月5日印发《交通运输部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交通运输工作的实施意见》(交规划发〔2020〕31号)。《意见》指出:1.加大项目储备和政策协调力度。提前启动一批符合国家战略、符合规划方向的项目,持续优化滚动项目库。加强项目审批服务,积极改进招标方式,优先采用电子招标,保障工程建设招投标有序开展。努力争取用地、用海、环保等方面的支持,协调加大地方财政资金、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投入力度。部将继续对推进有力地区实施相关激励。2.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和涉农资金整合政策支持,因地制宜实施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建设,推动交通建设项目更多向进村入户倾斜。3.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全面落实好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政策。持续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大件运输跨省并联许可、运输领域资质和证照管理优化等工作,进一步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巩固落实港口已有降费措施,进一步降低港口收费,鼓励港口企业视情减免库场使用费等费用。4.努力帮扶交通运输企业。对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交通运输企业提供支持。加大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支持保障力度,推动解决免收通行费后公路交通面临的债务、养护资金等困难。指导运输企业及时用好增值税免征、阶段性减免社保和公积金等优惠政策,充分释放政策红利,重点纾解小微运输企业经营困难,切实做好道路客运业户、货运司机、出租车司机、船员等重点群体帮扶工作。

四、《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2020年3月6日联合印发《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0〕33号)。《通知》指出:1.降低港口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收费优惠力度。港口经营人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管理规定,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加强上下游合作。按照法治化原则,加强港航企业与货主之间的对接和协作,建立降费传导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积极应对疫情影响。鼓励港口经营人对受疫情影响提货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继续给予减免库场使用费等优惠。引导班轮公司合理调整海运收费价格结构,鼓励采用包干方式收取费用。

五、《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2020年2月15日印发《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62号)《通知》指出:1.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全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免收通行费的时间范围从2020年2月17日0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具体截止时间另行通知(开放式收费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联网收费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免收通行费的车辆范围为依法通行收费公路的所有车辆。免收通行费的收费公路范围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含收费桥梁和隧道)。

六、《交通运输部关于分区分级做好水路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2020年3月4日印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分区分级做好水路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交水明电〔2020〕87号)。《通知》指出:1.有力保障水路货物运输。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继续落实好防疫物资、重点生产生活物资、农业生产物资运输船舶优先过闸、优先引航、优先锚泊、优先靠离泊“四优先”措施。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一律取消对湖北省、高风险地区始发或靠泊货船的禁限航和限制装卸作业措施。要督促中、低风险地区港航企业科学合理安排生产作业,严禁以疫情防控为由随意采取禁限货运船舶靠港作业、锚地隔离14天等措施。开辟船员返岗上船“绿色通道”,协调做好货运船舶船员更换工作。高风险地区继续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水路货运保障工作,确保防疫物资、重点生产生活物资、农业生产物资等运输畅通。2.降低物流成本。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涉及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交财审明电〔2020〕79号),指导港航企业用足用好国家免征增值税、阶段性减免社保和公积金等优惠政策。推动将承担疫情防控应急运输、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任务的港航企业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督促落实好国家出台的港口建设费、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阶段性减免政策,减轻相关企业负担,激发运输需求,保持市场稳定。鼓励港口企业视情减免库场使用费等费用。鼓励各地出台降低船闸收费等惠企政策。

七、《交通运输部关于精准有序恢复运输服务扎实推动复工复产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2020年3月13日印发《交通运输部关于精准有序恢复运输服务扎实推动复工复产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95号)《通知》指出:1.要指导货运企业和出租汽车企业及时与金融机构和融资租赁公司对接,落实货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等特殊群体个人经营性质贷款。2.积极落实保险优惠政策。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银保监部门按照《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车险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险部函〔2020〕36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机动车车险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中保协函〔2020〕37号)相关要求,指导运输企业主动对接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通过双方或者多方协商的方式,明确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营运车辆,延长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车险保单保障期限。鼓励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服务商,降低或减免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服务运维费用。3.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入了解运输服务企业困难,切实做好小微企业、货运司机、出租汽车司机等重点群体帮扶工作。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和驾驶员、工会加强沟通协商,阶段性减免出租车“份子钱”,维护行业稳定。加强对货运物流行业监测分析,引导物流企业、货车司机有序复工复产,合理引导运输价格预期,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八、《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3月10日联合印发《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7号)。《公告》指出:对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九、《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阶段性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阶段性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通知》(海征稽〔2020〕46号)。《通知》明确了国内水路集运转出口国外的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符合减免条件但已缴费的退费申请等具体实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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