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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党支部工作规则

时间: 2020-03-12 作者: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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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0日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党支部(以下简称党支部)工作,更好地发挥党支部“参与决策、带头执行、有效监督”的政治核心作用,提高党支部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加强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支部在协会处于政治核心地位。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协会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支部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支部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党支部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发挥好政治核心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党支部参与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党员同志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配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

(四)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支部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党支部要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工作的领导,重视党外干部和人才的培养使用,要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职工,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各项任务。

第七条 党支部要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党支部要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上级党委和协会发展要求,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 党支部要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支部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支部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党支部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按规定与全体党员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支持纪检委员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党支部成员按照分工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一条 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制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以党支部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代表党支部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支部审定或者经党支部书记批准。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工作制度,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支部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党支部日常议事和重大事项决策的主要方式是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议事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五条 支部委员会议应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六条 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七条 支部党员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员到会。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支部书记请假,会前对议题有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后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可指定专人向其通报。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涉及党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员要回避。

第十八条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充分酝酿讨论,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要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

第十九条 党员大会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员半数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如实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支部党员大会由党支部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党支部会议文件、记录、纪要等要存档。查阅会议原始记录,须经党支部书记批准。

第五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一条 协会全体党员要加强思想建设,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性修养,坚持“三会一课”和党支部理论学习日制度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和党员发展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二条 协会全体党员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规定,增强党的纪律和规矩意识。必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遵循组织程序、服从组织决定。党员要自觉执行党支部决议,不同意见可以在会上充分讨论和表达,不允许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党支部会议不应公开的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和扩散。

第二十三条 协会党支部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或根据上级要求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追究有关党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上级党组织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上级党组织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协会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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