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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时间: 2019-07-29 作者: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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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的领导和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建设,发挥分支机构作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章程》要求,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协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自行设立或依托有关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院校等设立的从事协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第三条 协会依托有关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院校等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受托单位应在本行业或本专业中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良好资信。
   第四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必须按照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自觉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协会对分支机构实行分类指导,规范管理。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适应大件运输行业发展要求,有利于推动大件运输体系服务能力建设,有利于促进行业新技术应用与创新发展。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的决定,应当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务范围应符合协会章程,适应行业发展趋势,避免业务雷同或业务交叉;
   (二)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费来源;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 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
   (一)申请筹备设立分支机构,须说明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包括业务范围、目标任务、会员组成、办公场所、经费来源、权利义务等;
   (二)由协会秘书处对申请筹备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意见提交至会长办公会研究;
   (三)经会长办公会同意成立分支机构筹备组,负责筹备工作。筹备期间不得开展与筹备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会长办公会审议分支机构筹备情况,完成筹备并符合成立条件的,提请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经批准后,适时组织召开该分支机构成立大会。
   (五)分支机构会长(主任)、副会长(副主任)、秘书长人选须由协会行政办公会提名,经会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然后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由该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人选也可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
   (六)分支机构会长(主任)、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可不受两届限制。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会长(主任)、副会长(副主任)、秘书长等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该分支机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主任)、副会长(副主任)、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章程,但可制定工作规则或管理办法。工作规则或管理办法必须与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一致,不能与协会的章程相抵触。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冠有协会名称的全称;英文译名要与中文名称一致,并经协会核准。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调整负责人须按程序报经协会审核。
   第十三条 协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分支机构工作开展等情况,经会长办公会研究提出变更或终止意见,报请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因分立、合并、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协会收回其证书、文件材料及剩余资产,按规定履行终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协会领导分工,由一名副会长具体指导分支机构工作。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成立后,由协会发放《分支机构证书》和牌匾。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不单独设印章,由协会章统一代用。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协会会员,由协会统一颁发会员证书。如制发分支机构理事会成员单位证书或牌匾的,须按照协会统一式样。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须经协会审批并监督、指导。分支机构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协会。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可以举办与其业务范围、能力相适应的活动。以协会名义举办各种活动须经协会批准;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全国性规模较大、行业影响力较广的经济活动时,须事先将活动方案报协会核准,活动完成后应将所有材料送协会存档。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向政府行政部门提交政策建议、报告等,可以分支机构或协会名义上报,但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发布行业发展报告或年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经协会授权后,方可对外签订合同文件,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文件。
   第二十三条 符合协会聘用条件的分支机构员工,协会可按照劳动法规定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分支机构按年度业务收支计划实行预算管理制度,由协会审核批准。分支机构负责人对完成年度任务指标负责,合理安排各项财务收支。
   第二十五条 协会在账户中分别设置各分支机构的收支科目。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其全部收入包括会议费、培训费、课题费、咨询费、服务费等,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均须纳入协会指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在协会授权范围内,依据协会会费标准代表协会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协会所有,须缴入协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二十七条 协会将各分支机构代表协会收取会费收入总额的80%用于其工作经费开支。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经协会授权可以代表协会接受捐赠、政府资助、赞助等,缴入协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并根据约定方式合法使用,不得自行接受或截留。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包括会议论坛等经营性收入,可按比例冲抵年度任务指标,其余部分由分支机构承办活动使用。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支出范围包括人员工资和绩效、办公用房租赁、差旅费、业务专项支出等工作经费。分支机构实行专项业务支出预算管理。在预算范围内由其负责人审批,预算外的临时大额支出(伍万元以上)须报协会会长批准。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购买壹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报协会批准,协会对固定资产登记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协会对分支机构财务组织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以监督管理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及财务行为。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分支机构监督考核机制,对各分支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依法依规运作、业务活动开展、组织机构建设、会费缴纳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协会在分支机构监督考核中,对实现下列规定目标任务的,特别是为协会、为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分支机构,进行表彰和奖励:
   (一)严格遵守《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章程》《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活动、规范运作;
   (二)根据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积极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服务会员单位;组织召开的活动内容丰富,会员积极参与;掌握行业动向、发展趋势和国内外市场情况,积极开展咨询、鉴定、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在行业影响力较大;
   (三)在行业服务中信誉度较高,诚信自律良好,在社会上无负面影响;
   (四)支持协会各项工作,服从协会秘书处的协调安排,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参与协会工作;
   (五)完成协会下达的年度任务指标。
   第三十五条 协会在分支机构监督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年度考核不合格,协会给予约谈、警告、限期整改或责令停止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协会可对其予以终止:
   (一)违反协会章程或违反本办法的;
   (二)未能实现规定目标任务的;
   (三)一年内未开展工作或开展工作不力的;
   (四)不具备继续开展工作条件的;
   (五) 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分支机构名义进行全国性活动、经济活动、外事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协会监督管理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分支机构财产或违规接受或使用捐赠、资助,违反财务纪律的;
   (八)从事其它违法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有违规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协会将保留追究其负责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2019年7月22日会长办公会讨论修改并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宜,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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