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中国工业企业结构调整,2016年1月19日,国家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财政部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按月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征收目标包括全国范围内的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量。
根据实际情况,通知明确三种具体征收方式:一是对与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直接结算的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量应计征的专项资金,由专员办向电网企业征收;二是对市场化交易的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量,以及与电网企业并网且存在结算关系的燃煤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计征的专项资金,由电网企业向相关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代征;三是对与电网企业不并网或不存在电费结算关系的燃煤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计征的专项资金,由专员办向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征收。
财政部高度重视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要求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通知规定减征、免征或者缓征专项资金,不得自行改变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中电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