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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2014-03-2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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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为更好地服务会员企业,加强行业管理,增强行业诚信意识,提高行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规范协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搭建协会会员信用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会员单位(以下简称“协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 协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以服务会员企业,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用水平和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向行业、有关部门及社会宣传、推荐信誉好的企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目的;坚持企业自愿参加,对申报企业进行客观、科学、公平、公正评价的原则。
    第四条 协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和行业信用档案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协会信用评价组织机构由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信评办公室、信评专家组,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共同组成。
    第六条 协会成立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简称“信用评定委”),下设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简称“信评办公室”)。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为协会提供行业信用评价服务。
    第七条 信用评定委成员由协会副会长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推荐产生。信用评定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
    第八条 信用评定委委员应具备较高专业技术水平、丰富的管理经验、职业道德好并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热心并胜任信用评价工作。
    第九条 信用评定委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推动行业诚信体系的建设;
   (二)最终审定申报单位信用评价等级;
   (三)决定协会信用评价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信评专家组成员由长期从事水利电力物资流通运输行业及相关领域工作、职业道德好、工作认真严谨、客观公正、具有较丰富信用评价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取得协会颁发的信用评价评估师资质的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信评专家组职责:
    负责在第三方评价报告基础上,给出信用等级的评审意见,提交协会信用评定委审定。
    第十二条 信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协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包括管理制度、规划计划等的编制;
   (二)负责组织协会信用评价培训及评估师的管理;
   (三)负责办理信用评价证书、标牌等相关事宜,并报商务部备案;
   (四)负责信用评价信息管理,包括信息的采集、披露、异议处理、信息安全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等;
   (五)负责协会信用评价宣传和推广工作,推广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和产品,引导使用信用企业产品,使诚信企业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
   (六)负责承担协会信用评价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的管理。
   (七)协会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协会信用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负责起草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管理办法、宣传推广方案等行业信用评价文件;
   (三) 负责起草申报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四)负责对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申报单位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培训及服务;
   (五)负责将申报单位相关的评价指标、数据、信息等提交信评办公室;
   (六)参与协会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宣传和协调工作。
    第三章 申 报 条 件
    第十四条 申请信用评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协会会员单位;
    (二) 成立三个会计年度及以上,处于持续经营状态,近三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的单位;
    (三)申报资料齐全。
    第四章  信用评估管理细则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须通过信用评价办公室上报信用评定委员会,信用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会评,专家会评意见向评价委报告,最后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审定批准公布。
    第十六条 信用评估层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其中A类信用等级又分为AAA、AA、A三类档次,分别代表AAA级优秀信用企业、AA级优良信用企业和A级良好信用企业;B、C类信用企业不再做档次划分,B类信用等级代表基本信用企业;C类信用等级代表失信企业。
    第十七条 根据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定办法,综合评定参评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信用评估及复查程序
    信用评价为协会日常工作,常年接受申报。信用评价共分基础评议、独立评议、综合评议、终评、公示及结果公布六个阶段,评价全过程对社会公开,受社会监督。
    (一)基础评议阶段:参评企业根据行业信用评价企业申报手册(附件四)提交至信用评价办公室,书面材料一式二份,电子版材料(.doc格式)一份。书面材料需加盖参评企业公章。信用评价办公室应对申请材料(以邮寄送达或签收为准)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向信用评定委员会上报企业申评材料和《信用评价办公室意见书》(须加盖单位公章)。在接到上报材料后,信用评定委员会根据专业特点,成立专家小组,小组设组长一名,专家成员由企业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和质量管理等专业的若干位专家组成,根据专业划分专家评价范围。
    (二)独立评议阶段,各所属专业领域专家根据信用评价体系和评分指标对参评企业独立评价,第三方机构分析人员负责撰写所属企业的信用分析报告,并提交至专家组组长。
    (三)终评阶段,专家组长组织小组专家集中综合评议,经小组成员讨论决定参评企业评估等级,出具《信用评价报告》。
    (四)公示阶段,根据专家小组意见,信用评定委员会应将企业信用评定等级通过行业期刊、网站等相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为十日,在公示期内,实名相关人可向信用评定委员会提出企业信用等级异议,并由实名相关人承担举证责任,信用评定委员会在接到信用等级异议报告后,应立即中止对相关企业的公示并向相关企业送达《中止公示决定书》,待举报查实后,重新决定是否继续信用评价。一年内仍无法消除异议障碍的参评企业,信用评定委员会应当驳回其参评申请,但不影响该企业第三年的申请。
    (五)公布阶段,公示期满且无异议,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将统一向社会正式公布参评企业信用等级,根据其评定档次向参评企业颁发由商务部和国资委统一印制的标牌或证书。A级各档信用企业颁发标牌和证书,B级各档信用企业颁发证书,C级信用企业不颁发标牌和证书。
    (六)信用等级评定时间自信用评价办公室签收参评材料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七)参评企业对评定结果如有异议,自送达《信用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可向信用评价办公室或信用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参评企业应同时上报复议材料,专家小组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结论,经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批准,公布最终评议结论。
    (八)信用评定委员会可在有效期内每年对信用企业进行复查一次,应当在十五日内审结。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的变化,确需启动初评程序的,不受此限。
    (九)复评须按照初评程序逐级评议。
     第十九条  协会信用评估管理实行动态跟踪督促激励制度。
    (一)参评企业必须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参评数据必须经单位认可并核实盖章。
    (二)自企业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评价委员会和信用评价办公室可根据信用企业现实情况,及时跟踪和调整企业信用信息,经评价委员会确认后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三) 企业信用等级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三年,每年须复审一次,有效期届满,企业信用等级自动失效,企业可申请复评,重新确定相应的信用等级。
    信用等级变化的信用企业,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统一发布企业信用等级变动公告。
    对于C级信用企业,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实行督促、激励机制,通过培训、座谈等方式,为提高该级企业诚信程度服务。
    (四)评价结束十个工作日内,经协会批准,评价委员会将评价结果报商务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根据企业需要,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可向政府相关部门或社会机构提供企业信用证明等服务。
凡被评为A级以上(含)的信用企业,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将优先推荐国家级评选。
    第二十条 信用评定委员会与国家工商机关、税务机关、海关系统、质检系统和各社会团体建立信息绿色通道,实质审查参评或复评材料,凡发现有瞒报、虚报上述材料的,应立即向信用评定委员会汇报,并有权拒绝其申请,或对已评定的信用等级公开宣布无效,该参评企业自被拒绝或宣布无效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信用评估的,信用评定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章  监 督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在信用评估过程中,实行信用评价办公室专人负责制和专家组长负责制,信用评价办公室初评人员、专家组成员、信用评定委员会和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侵犯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违反评定程序和违背评价事实的个人或集体,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取消评价资格处分,违反国家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价办公室和专家组成员在评价过程中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故意刁难参评企业,不得接受参评企业馈赠,不得纵容参评企业提供虚假信息,对提交信用评定委员会的参评企业评价意见必须实事求是,对企业负责,对行业负责,对社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企业获得的评价等级有效期限为三年。协会在对受评企业在有效期内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复查,并予以公布。有效期满后企业需重新申报信用评价。
    第六章  信用评估费用
    第二十四条  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对企业信用评估收费标准在国家价格管理部门的核准范围内,由评估委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价费用分专家评审费、公示费、标牌工本费、管理费、统一宣传费用,由信用评定委员会统一收取。
    第二十六条  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现场核查和公示以外的宣传支出由协会自有资金支付,不足时可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协商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企业信用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 十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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