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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路特大件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3-07-1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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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川 省 交 通 厅(通知)

  川交函航务(1998)1066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路特大件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州交通局(委)、航务、港监处(所):

  为规范我省水上特大件货物运输安全,支持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根据我省特定的水路运输航道条件,特制定《四川省水路特大件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学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四川省水路特大件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水路 运输 办法 通知

  抄送:交通部海事局、省安办

  打字:何 校对:李 共印:60份

  附件:

  四川省水路特大件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省水路特大件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特大(重)件货物的运输安全,促进水路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支援国家重点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水域内从事拖带大型非自航船舶,以及载运单件货物重量50吨以上(集装箱除外)或体积超过所载船舶舱容有效长度、宽度或高度超过拖带船舶驾驶室的安全航行视距(以下简称特大件货物)的承运单位、船舶和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港航监督机构是负责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从事水上特大件货物运输的承运单位,必须是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航运企业或长期从事水上运输,具有较完善管理水平和运输能力的船舶单位,方可承接水上特大件货物运输。

  承运特大件货物运输的单位应建立临时组织机构,确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人,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承运单位在每航次承运大件货物之前15天向起讫港的主管机关(市、地港监处)提交水路大件货物运输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表中应提供载运大件货物的名称、主尺度、单件重量、起止港、货物价值、大件货物的装配载资料、技术船员配备、计划安排的拖载船舶等情况。

  承运单位还应制定每航次将要通过的险要航段、大桥、港口的安全措施和方案。

  第六条 由外省沿长江运入我省的大件货物,承运单位应提前十天向货物终点港的主管机关通报所载大件的名称和有关数据。

  第七条 主管机关接到承运单位的申请表和航次安全措施方案后,应认真审核承运单位和船舶、船员是否满足载运货物的技术条件,经部门负责人签注审核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主管机关应根据每航次实际载运大件货物的情况,可组织有关单位和资深驾引人员对承运单位拟定的安全方案进行论证,经论证后认为必要时可进行现场监装、监卸和重点航段或全程护航。

  第九条 载运大件货物的船舶,每艘实际装载重量不能超过核定载重量的80%。

  第十条 主管机关对于大件货物运输船舶应采取现场签证工作方式,核对船舶、船员的证书、证件是否符合适航适任条件,核查船舶装载平衡状态和是否具有合法的保险文书资料,对不符合签证条件的船舶一律不得签证放行。

  第十一条 承运单位应按排船质、船况性能良好的船舶(驳船)承运大件任务,选派技术精湛、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驾引人员负责驾引工作。企业安全部门的负责人或指导船长还应上船督促安全运输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大件货物运输的船舶在运输过程中,要留足富裕水深,选择安全航路和泊位,加强了望和联系,谨慎操作,严禁冒险航行。

  第十三条 主管机关对大件货物运输所进行的安全方案论证,以及监装和安全护航等活动发生的费用,由承运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由交通厅航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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