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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件运输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2-06-01 作者: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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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

做好大件运输管理服务工作是保障大型装备生产制造和重大工程建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公平有序大件运输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件运输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2〕160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大件运输管理和服务水平,实现全链条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大件运输许可服务基础

(一)强化许可基础服务。深入开展常态化大走访活动,建立完善“一对一”联络服务机制,建立健全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重大建设项目和主要运输企业等3张清单。全面推行分类许可,对一类大件和车货总重不超过90吨的二类大件实行快速审批,提高许可服务效率。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业务培训,提高许可审批人员、现场核查人员、收费站核验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二)优化许可系统功能。开展“浙大件”数字化应用建设,加快上线智能辅助选线功能,逐步完善桥梁验算模块,提升审批专业化、科学化水平,实现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对接。加强部省数据共享,解决同一车辆重复办证问题,即同一车辆最多可持有2张有效《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逐步实现同一时段只持有1张有效《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对诚信办证、合规运输的企业,允许申请人直接调用历史数据,在资质有效期内,不再对企业、车辆资质进行审查。

(三)加强路况信息发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公路管理部门要及时报送路况信息,包括公路技术状况等级、限长限宽限高、桥梁限重、收费站限高限宽、施工阻断等。路况信息由各市交通运输局汇总,经省厅审核后统一在申报界面发布、动态更新,为大件运输企业路线查询和运输方案制定提供便利。

二、压实大件运输安全生产责任

(四)压实大件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市交通运输局要全面梳理本区域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基本情况,确定大件运输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市政府同意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推动大件运输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及视频监控等设备,实现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治超系统)和大件运输许可系统(以下简称许可系统)联网运行。各大件生产企业应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大件运输企业承运,在《大型不可解体物品调运单》(式样见附件1)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五)压实大件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市交通运输局要指导督促大件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为大件运输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运行正常、监控有效;同时要加大对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的检查力度,对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长期不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严发放《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六)压实大件需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市交通运输局要全面梳理本区域重大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掌握大件需求重点企业。大件需求企业要会同生产企业合理确定大件运输时限,督促生产企业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承运;要会同运输企业合理选择运输方式、路线,督促运输企业办理正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三、加强大件运输事前监管

(七)严格许可审查。许可审批部门应重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有效,运输企业及车辆(不含临牌车)是否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填报的车货总质量、总体外廓尺寸等关键指标是否与选配车型适配,装载方式是否合理;运输起讫点应为公路上的实际起讫点,重点核查起讫点为收费站或省界的车辆;护送方案要科学合理并具针对性,护送车辆标准参考《道路大件运输护送规范》。

(八)打击“黄牛”违规代办。主动协调公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提高车辆行驶证、临时行驶车号牌等真伪识别能力,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比对历史办件申请信息,加强经办人身份信息审核,即同一个经办人只能为一家运输企业(业户)申请《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坚决防止违规代办,逐步解决大件运输企业(业户)与牵引车所有人不一致问题。

(九)规范大件运输通行验算及评审要求。车货总重120吨及以上的,原则上要对沿线桥梁通行验算。针对车货总重150吨及以上的,在沿线桥梁通行验算的基础上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由省厅牵头召开专家评审会,沿运各市派员参加,评审通过后再发放《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十)加强现场核查。许可审批部门将大件许可信息同步推送至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由起运地市、县(市、区)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三类大件(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总宽度超过3.75米、或总长度超过28米、或总质量超过100吨)运输车辆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工作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立白名单制度,对未纳入白名单的运输公司,申报车货总质量大于90吨的二类大件应重点抽查,抽查比例应超过30%。

重点核查、抽查以下内容:

(1)货物是否属于可分载物品;

(2)车货实际数据是否与申请信息一致;

(3)货物装载方式是否造成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显著增加,影响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安全;

(4)护送车辆是否与申请信息一致。

核查、抽查完毕后,现场执法人员通过浙政钉填报《大件运输许可现场核查单》(附件2),并上传车货装载的前(正视)、中(侧视)、后(后视)三个角度照片。许可审批部门应同步审核申报信息,待现场核查通过、执法人员上传《大件运输许可现场核查单》《大型不可解体物品调运单》后,准予许可。对核查、抽查中发现与申请不符的,不予许可。

(十一)精准推送许可数据。省厅及时将省内许可名单(即《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信息,含准确的入、出口收费站名称和编号),推送至跨省系统部级平台,配合跨省系统部级平台将许可名单推送至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以下简称收费系统)部级平台,由其转发至收费系统省级平台。收费系统省级平台负责下载许可名单,并精准下发至对应的高速公路入、出口收费站。许可名单从发证到下发至收费站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小时。

四、加强大件运输事中监管

(十二)加强大件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各市交通运输相关部门通过“浙大件”系统,对大件运输车辆行驶轨迹、位置等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对不按许可时间、路线行驶的,将数据推送至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并纳入信用考核。对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大件运输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十三)加强大件运输车辆途中检查。各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公路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收费站或服务区等具备条件的场所,应加强大件运输车辆通行检查。重点抽查是否具有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车辆号牌、车货总质量、总体外廓尺寸、轴荷等数据是否一致;是否按许可的时间、路线行驶;是否按照许可的护送方案护送。发现违法情形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许可审批部门纳入失信名单。

(十四)加强高速公路检测设施建设。各市交通运输局要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协商,在已建高速公路明确一批可供大件运输车辆通行的主要收费站(每个县市区至少1个),并设置1条宽度为4.5米的超宽车道,有常态化超宽大件运输需求的收费站,超宽车道可适当加宽;新建高速公路收费站进出口原则上均设置一条超宽车道。超宽车道的称重检测设备宜采用整车式连续动态称重等新型称重设备,并增设外廓尺寸自动检测设备,确保对大件运输车辆车货总质量、总体外廓尺寸、轴荷等数据的快速精准检测。有条件的市,可在省界入口方向门架处或第一个高速公路服务区加装不停车称重检测设备,接入治超系统,进一步提高车辆全过程通行检测能力。

(十五)加强高速公路通行核验。各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工作人员通过“浙江交通”官微扫码,对所有大件运输车辆进行通行核验,填报实际车货总重、长宽高数据,并同步上传称重照片和车货装载的前(正视)、中(侧视)、后(后视)三个角度照片,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相符方可放行。对装有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大件运输车辆,应从人工车道驶入高速并接受核验,从ETC车道驶入高速的不实行自动抬杆放行。对三类大件不按规定护送的,不得放行。发现违法大件运输车辆时,禁止其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报告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五、加强大件运输事后监管

(十六)加强大件运输通行数据分析比对。各市交通运输局要通过“浙大件”系统,创新监管方式,汇集货运车辆卫星定位、ETC门架、高速公路称重检测等相关数据,每月开展本区域许可的大件运输车辆及护送车通行行为自动分析比对,发现虚假填报、“大车小证”、不按许可路线和时间行驶等违法情形的,由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省厅将委托第三方分批次校核各市交通运输局通行数据分析比对结果。

(十七)加强大件运输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加快建立大件运输企业信用积分规则和即时信用体系,对大件运输企业办证、运输等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实施守信加分激励、失信减分惩戒、修复补分救济。及时动态更新大件运输企业信用积分,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逐步探索提供简化核查等便利;对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加大现场核查和通行检测频次。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伪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车辆,列入黑名单,限期1年内不得在我省申请大件运输许可。

六、加强许可监管服务保障

(十八)加强统筹协调。各市交通运输局要牵头建立大件运输许可、检测、执法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关单位责任分工,确保工作有序衔接;加强大件运输审批队伍建设,合理配备工作人员,确保大件运输受理审批、协调沟通、业务咨询、技术保障、服务监督等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强化经费保障,统筹安排预算资金,保证路线勘测、桥梁验算、现场核查、通行检测、执法检查、服务保障、系统运维等工作需要;省厅牵头开展高速公路桥梁验算,各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开展普通国省道等公路桥梁验算。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联系厅公路处王旭燚,联系电话:0571-87815590。从2022年7月起,省厅将定期对各市现场核查情况和各高速公路入口收费站通行核验情况进行书面通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5月24日

附件1:大型不可解体物品调运单(式样).docx

附件2:大件运输许可现场核查单.docx


来源: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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