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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印发《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分工》的通知

时间: 2020-09-04 作者: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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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日,湖南省安委会正式印发《湖南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分工》。此次安全生产责任梳理遵循以下十大原则:

1、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2、依法依规

3、部门“三定”

4、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执法谁负责

5、管“合法”就要管“非法”

6、一家牵头、多家协助、各负其责

7、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无缝对接

8、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三结合

9、尽职免责、失职追责

10、查漏补缺、政府协调

其中,文件对道路、水上和铁路交通领域的11个方面源头管理责任和执法责任作出了明确指示:

一、道路、水上和铁路交通

(一)“两客一危”车辆违法违规

1. 源头管理责任

(1)督促省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内企业落实生产一致性管理主体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解决,由工信部门负责。

(2)对从事机动车检验的机构审查核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检验机构组织监督检查,发现机动车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对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审查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罐体检验机构实施危险化学品常压和承压罐式车辆罐检验的行为;对汽车销售企业经营销售“两客一危”车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上工作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3)对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审查核发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对其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企业审查核发危险货物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对其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对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审查核发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线路牌); 对客运驾驶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经培训后核发从业资格证;对车辆维修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并对其维修保养“两客一危”车辆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客运站(场)、客运车辆出入站管理和“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进行监督检查;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上工作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4)审查核发机动车辆号牌和行驶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不含综合、环保检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由公安机关负责。

(5)对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租赁旅游包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6)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由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全面清理整治“两客一危”车辆挂靠经营行为,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2.路面(站点)执法责任

(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搬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聘用无从业资格证或者从业资格证失效的驾驶人从事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规定进行接驳,“两客一危”车辆人为关闭、损毁监控终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许可范围运输危险化学品,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

(2)查处旅行社租用不具备营运资质的旅游包车接送旅客的行为,由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负责,交通运输部门配合。

(3)监督检查旅游包车经营者履行“三品”安全检查的情况,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机关配合。

(4)对交通运输部门推送的“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道路交通违法信息依法进行处罚;对逾期未检验、未报废的“两客一危”车辆实行滚动清理,在路面依法处理;对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或者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依法查处;对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按照要求安装或者悬挂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以上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5)建立完善并落实“两客一危”车辆联网联控平台动态监控报警信息抄告、共享工作机制,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公安交通管理、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配合。

(二)货运车辆超限超载

1. 源头管理责任

(1)督促省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内企业落实生产一致性管理主体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解决,由工信部门负责。

(2)对从事机动车检验的机构审查核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检验机构组织监督检查,发现机动车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对汽车销售企业经营销售货运车辆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以上工作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3)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审查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对其投入运输的车辆(4.5吨以下的货车除外)配发车辆营运证;对需要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并对其维修保养货运车辆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货运站(场)、货运车辆出入站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货物装载地以及物流园区、货运站(场)、港口码头的规模化经营者为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以上工作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4)审查核发机动车辆号牌和行驶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不含综合、环保检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由公安机关负责。

2.路面(站点)执法责任

(1)查处货物运输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未经许可擅自运输不可解体物品行驶公路的超限运输行为;查处货物运输经营者聘用无从业资格证或者从业资格证失效的驾驶人从事货物运输、指使或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超载运输货物的行为;查处货物单位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的行为:在货物运输主要通道、重要桥梁入口以及货物运输流量较大的路段和节点,设置不停车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并同步建设电子抓拍系统,监控货运车辆行驶行为。以上工作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2)在批准设立的公路超限检测站驻站进行联合执法,在公路或者公路出入口,车辆停放场所对货运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行为开展流动检测,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

(3)查处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拼装的货运车辆,由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许可擅自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通过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5)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检测发现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实施处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三)货运车辆“大吨小标”

1.源头管理责任

(1)督促省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企业落实生产一致性管理主体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解决,由工信部门负责。

(2)监督车辆检测机构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严查车辆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3)对汽车销售企业经营销售货运车辆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严防违法销售“大吨小标”车辆,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4)依法查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机动车非法改(拼)装的行为,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5)加强对新车注册登记、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的管理,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不予注册登记和核发合格标志,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2. 问题车辆处理责任

(1)组织督促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主动召回已流入市场的“大吨小标”车辆,由工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2)对“大吨小标”车辆经生产厂家整改且生产厂家出具整改合格证明或说明,经检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核发符合车型的牌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部门配合。

(四)马路市场、马路操场

1.源头管理责任

(1)督促配合属地乡镇政府完成公路用地范围内违章建(构)筑物拆除等工作,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住建(城管)部门配合、

(2)规划、建设、改造集贸市场,由商务部门牵头负责,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部门配合。

(3)督促属地乡镇政府加强集贸市场管理,由商务部门牵头负责,市场监管、住建(城管)等部门配合

(4)督促学校加强学生安全管理,严禁组织学生在马路上进行体育活动、由教育部门负责。

(5)规划建设群众文体活动场馆,统筹规范城镇居民健身场地布局,加强社区安全管理和安全宣传,引导社区居民在规定地点开展健身活动,由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城管)、体育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路面执法责任

及时取缔马路市场、打击占造经营行为,由属地县乡政府组织,住建(城管)、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五)工程车辆违法违规

1. 源头管理责任

(1)落实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监督责任,严禁施工单位租赁和使用无牌无证、非法改(拼)装、报废车辆从事建筑材料运输的行为,由住建、交通运输、水利、人防、铁路、能源监管、民航监管等相应的负有建设工程安企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别牵头负责,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2)监督建筑施工单位制定并落实工地施工车辆管理办法、严禁人货混装或者超限超载出入施工工地,由住建、交通运输、水利、人防、铁路、能源监管、民航监管等相应的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别牵头负责,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3)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审查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对其投入运输的车辆(4.5吨以下的货车除外)配发车辆营运证;督促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管理。以上工作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2.路面(站点)执法责任

(1)查处无牌无证、非法改(拼)装、报废的工程车辆以及人货混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2)查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工程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工程运输经营,或者无从业资格证或者从业资格证失效的人员驾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工程车辆的行为,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3)查处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垃圾运输车等车辆超速、逆行、闯红灯、遮挡号牌等道路交通违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六)农用车、拖拉机非法载人

1. 源头管理责任

(1)将农用车、拖拉机非法载入列为乡镇安全管理人员日常巡查、劝导工作的重点,加强日常劝导教育,由属地基层政府牵头负责,公安交通管理、农业农村部门配合。

(2)加强拖拉机(含未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仍按拖拉机管理的农用车)牌照管理,摸清驾驶人与车辆底数,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形成数据共享;全面清理核查逾期未检验或者已报废、已注销手续的拖拉机。以上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2. 路面执法责任

加强对农用车、拖拉机的路面联合执法,对非法载人、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行为依法从严处罚,纠正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农业农村部门配合。

(七)电动车辆违法违规

1.源头管理责任

(1)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车辆获得 3C 认证并流入市场;对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打击。以上工作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2)对经营单位违规销售未取得3C 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或者采取加装电机、加大电池容量输出功率等方式改装已取得 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3)对违法违规生产、非法改装或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依法查处和打击,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工信、公安部门配合。

(4)监督生产企业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生产电动机动车产品;对借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或借用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生产许可名义超范围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产品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违规产品;拒不改正的,依法注销或吊销其相应生产许可项目,或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暂停其《公告》生产资质。以上工作由工信、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

(5)推进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工作,加强电动自行车牌照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6)制定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设施的建设标准,积极推进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设施建设,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和充电的管理,由住建(城管)部门负责,消防救援机构配合。

2.路面执法责任

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低速电动车的路面执法,对非法载人、逆行、闯红灯等行为依法从严处罚,纠正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八)校车非法违法运营

1. 源头管理责任

(1)对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規定审核资质条件,实地勘查校车行驶线路、停靠站点,由教育部门(校车安全管理机构)牵头负责,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应急管理部门配合。

(2)对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机动车, 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对经批准并符合规定条件的机动车发给校车标牌;对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以上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3)对学校、校车经营者配备随车照管人员、建立乘车学生台账、通过监控平台对校车运行进行实时全程监控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防止学生乘坐未经批准的营运车辆上下学。以上工作由教育部门(校车安全管理机构)负责。

(4)更新升级校车动态监控网络传输技术,健全动态监管工作机制,定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推送校车违法信息,由教育部门(校车安全管理机构)牵头负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

2.路面执法责任

(1)对未经批准撞自开展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以及超员、超速、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系安全带等行为依法从严处罚,纠正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教育部门(校车安全管理机构)配食。

(2)依据教育部门 (校车安全管理机构)推送的动态监控道路交通违法信息,依法进行处罚,由公安交涌管理部门负责。

(九)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

1. 源头管理责任

(1)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充分考虑说路安全设施建设资金,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确保安全设施投资足额到位并同步建成投入使用,严防产生新的道路交通安会隐患,由交通运输、住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所辖路段分别牵头负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

(2)加强对现有道路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治理,由交通运输、住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所辖路段分别负责。

(3)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不断投入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已完善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交通管理设施,由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住建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

2.隐患治理责任

(1)组织对全省普通国省进公路开展经常性排查,对临水临崖等高风险隐患点段建立台账,逐一明确整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2)对临水临崖等高风险隐患点段,按照严重程度区分轻重缓急,实行省、市、县三级政府挂牌督办,逐一确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资金,明确治理时限,由交通运输、住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所辖路段分别负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

(3)对一时难以完成隐患治理的,采取完善标志、标线、防护、诱导、警示,速度控制等设施,由交通运输,住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所摆路段分别负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

(4)加强公路安全设施维护,将公路安全设施纳入行业部门养护工程范畴,定期按规定规范进行维护更新;加强公路巡查,对损毁灭失及设置不规范,有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安全设施,及时进行改造或更新,以上工作由交通运输、住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所辖路段分别负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

 (十)水上非法运输

1. 源头管理责任

(1)对通航水域旅游船舶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船舶检验、登记以及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严防运输船舶长期脱管;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客(渡)运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严防“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非法运输: 严格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及时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在水上交通运输繁忙的水域、渡口、码头和事故多发水域设立水上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施,并子以标识和公示;建立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等。以上工作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2)对景区、城市公园水城的旅游船舶和水上游乐设施实施监督管理,由景区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林业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

(3)对运砂船执行签单发航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管理,严禁无证采砂、夜间采挖和超限配载。以上工作由水利部门负责。

(4)督促乡镇政府落实非通航水城的本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由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部门依据船航性质分工负责。

(5)对渔业船拍实施安全监管,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2.水面执法责任

(1)依法查处和打击通航水域旅游船舶的违法违规行为;打击船舶证照不齐非法运输行为,对“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非法运输、运输船舶长期脱管、非法渡运、码头非法运营、船员非法开船、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危险品运输谎报瞒报等行为依法从严处罚,纠正违法行为。以上工作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2)依法查处景区、城市公园水域旅游船舶和水上游乐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景区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林业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

(3)依法查处非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4)依法查处渔业船舶非法载客的行为,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交通运输部门配合。

(5)依法查处农用船舶用于经营性客货运输的行为,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6)依法查处和打击河道内非法采砂、采砂船超限装载等违法行为,由水利部门牵头负责,交通运输、自然资源部门配合。

(十一)铁路沿线(红线外)安全隐患

1. 源头管理责任

(1)按照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审批,核准和备案,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2)在铁路部门的协调配合下,指导铁路沿线中小学落实爱路护路和铁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行动,由教育部门负责。

(3)保障铁路无线电台正常使用,组织对铁路沿线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由工信部门负责。

(4)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打击铁路沿线突出治安问题,由公安部门负责。

(5)维护铁路沿线矿业秩序,指导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协调督导铁路沿线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整治等工作,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6)协调督导铁路沿线水体、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源整治,查处在电气化铁路附近超标排放粉尘、烟尘及蚀性气体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7)指导监督城市(县城)规划区铁路两侧规定范围内影响铁路运行安全的彩钢瓦房、塑料大棚等违法村筑物,城区道路跨铁桥梁安全隐患,以及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施工、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等问题的整治工作;协调督导铁路沿线垃圾整治以及城市(县城)规划区铁路两侧生活污水整治,以上工作由住建(城管)部门牵头负责,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配合。

(8)指导跨通航水域铁路桥梁区域海事安全管理工作,交通(公路)管养的公跨铁桥梁和交通(公路)责任范围内的公铁并行路段安全防护设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导交通(公路)管养的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公路的限高、限宽标志设置及维护;协助铁路运输企业做好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以上工作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9)指导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河道管理范围内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等问题整治工作;指导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河道管理范围内禁采范围内采砂、淘金等问题整治工作,会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设置河道禁采区;指导与铁路交叉的水利设施问题排查及整治工作,协调督导上跨铁路的渡槽隐患整治工作;对高速铁路沿线地下水开采取水实施许可,禁止在高铁线路外侧起2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以上工作由水利部门负责。

(10)协调指导铁路沿线农业生产、养殖、农业大棚地膜等隐患整治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11)指导铁路沿线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等隐患问题排查整治,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12)指导开展铁路沿线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配合铁路部门开展铁路两制高大树木清理整治,防止侵限危及行车安全,由林业部门负责。

(13)指导维护铁路(含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沿线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对侵入铁路安全保护区、影响铁路行车安全的交易市场进行排查治理,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14)指导铁路沿线相关通信电缆,杆塔等设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通信管理部门负责。

(15)指导铁路沿线电力企业所属的220千伏及以上电缆、杆塔等设施隐患问题排查治理工作,由能源监管部门负责。

2. 日常监管执法责任

(1)查处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的行为,由工信部门负责。

(2)严厉打击盗窃、损毁铁路设施等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制止和查处未经批准在铁路沿线规定范围内爆破作业行为,由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未遵守限高、限宽规定的行为。以上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3)依法制止和查处未经批准在铁路线路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行为,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4)依法制止和查处未经批准在高速铁路沿线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抽取地下水,或者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禁止采砂、淘金的范围内采砂、淘金,以及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 1000 米范围内回坚选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等行为,由水利部门负责。

(5)查处在电气化铁路附沉超标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6)开展铁路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打击铁路安保区内违法行为、非法运输危险货物、工程非法施工等方面的非法违法行为,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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