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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件运输行业涉及的政策法规内容解读---第六部分 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优惠政策(完结)

时间: 2020-05-26 作者: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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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2020年3月13日联合印发《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2020年第14号)。《公告》指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止,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免征出国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

二、《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2020年3月6日联合印发《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预计港口企业为货主企业减轻负担3.8亿元;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同时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收费优惠力度。

三、《交通运输部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交通运输工作的实施意见》

交通运输部2020年3月5日印发《交通运输部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交通运输工作的实施意见》(交规划发〔2020〕31号)。《意见》指出:1.加大项目储备和政策协调力度。提前启动一批符合国家战略、符合规划方向的项目,持续优化滚动项目库。加强项目审批服务,积极改进招标方式,优先采用电子招标,保障工程建设招投标有序开展。努力争取用地、用海、环保等方面的支持,协调加大地方财政资金、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投入力度。部将继续对推进有力地区实施相关激励。2.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和涉农资金整合政策支持,因地制宜实施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建设,推动交通建设项目更多向进村入户倾斜。3.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全面落实好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政策。持续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大件运输跨省并联许可、运输领域资质和证照管理优化等工作,进一步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巩固落实港口已有降费措施,进一步降低港口收费,鼓励港口企业视情减免库场使用费等费用。4.努力帮扶交通运输企业。对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交通运输企业提供支持。加大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支持保障力度,推动解决免收通行费后公路交通面临的债务、养护资金等困难。指导运输企业及时用好增值税免征、阶段性减免社保和公积金等优惠政策,充分释放政策红利,重点纾解小微运输企业经营困难,切实做好道路客运业户、货运司机、出租车司机、船员等重点群体帮扶工作。

四、《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2020年3月6日联合印发《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0〕33号)。《通知》指出:1.降低港口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收费优惠力度。港口经营人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管理规定,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加强上下游合作。按照法治化原则,加强港航企业与货主之间的对接和协作,建立降费传导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积极应对疫情影响。鼓励港口经营人对受疫情影响提货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继续给予减免库场使用费等优惠。引导班轮公司合理调整海运收费价格结构,鼓励采用包干方式收取费用。

五、《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2020年2月15日印发《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62号)《通知》指出:1.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全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免收通行费的时间范围从2020年2月17日0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具体截止时间另行通知(开放式收费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联网收费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免收通行费的车辆范围为依法通行收费公路的所有车辆。免收通行费的收费公路范围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含收费桥梁和隧道)。

六、《交通运输部关于分区分级做好水路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2020年3月4日印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分区分级做好水路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交水明电〔2020〕87号)。《通知》指出:1.有力保障水路货物运输。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继续落实好防疫物资、重点生产生活物资、农业生产物资运输船舶优先过闸、优先引航、优先锚泊、优先靠离泊“四优先”措施。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一律取消对湖北省、高风险地区始发或靠泊货船的禁限航和限制装卸作业措施。要督促中、低风险地区港航企业科学合理安排生产作业,严禁以疫情防控为由随意采取禁限货运船舶靠港作业、锚地隔离14天等措施。开辟船员返岗上船“绿色通道”,协调做好货运船舶船员更换工作。高风险地区继续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水路货运保障工作,确保防疫物资、重点生产生活物资、农业生产物资等运输畅通。2.降低物流成本。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涉及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交财审明电〔2020〕79号),指导港航企业用足用好国家免征增值税、阶段性减免社保和公积金等优惠政策。推动将承担疫情防控应急运输、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任务的港航企业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督促落实好国家出台的港口建设费、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阶段性减免政策,减轻相关企业负担,激发运输需求,保持市场稳定。鼓励港口企业视情减免库场使用费等费用。鼓励各地出台降低船闸收费等惠企政策。

七、《交通运输部关于精准有序恢复运输服务扎实推动复工复产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2020年3月13日印发《交通运输部关于精准有序恢复运输服务扎实推动复工复产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95号)《通知》指出:1.要指导货运企业和出租汽车企业及时与金融机构和融资租赁公司对接,落实货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等特殊群体个人经营性质贷款。2.积极落实保险优惠政策。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银保监部门按照《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车险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险部函〔2020〕36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机动车车险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中保协函〔2020〕37号)相关要求,指导运输企业主动对接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通过双方或者多方协商的方式,明确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营运车辆,延长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车险保单保障期限。鼓励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服务商,降低或减免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服务运维费用。3.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入了解运输服务企业困难,切实做好小微企业、货运司机、出租汽车司机等重点群体帮扶工作。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和驾驶员、工会加强沟通协商,阶段性减免出租车“份子钱”,维护行业稳定。加强对货运物流行业监测分析,引导物流企业、货车司机有序复工复产,合理引导运输价格预期,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八、《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3月10日联合印发《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7号)。《公告》指出:对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九、《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阶段性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阶段性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通知》(海征稽〔2020〕46号)。《通知》明确了国内水路集运转出口国外的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符合减免条件但已缴费的退费申请等具体实施内容。


供稿:政策与标准研究中心

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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