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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护送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9-12-03 作者: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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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

为了使认定护送示范企业的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大件运输行业健康发展,结合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简称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现将《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护送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见附件)印发你们,请各会员单位认真研究,结合自身情况为办法实施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附件:《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护送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

2019年11月25日



附件:

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护送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使认定护送示范企业的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大件运输行业健康发展,结合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简称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全体会员均可参加认定活动。  

第三条 成立协会护送示范企业评审小组,指导、协调护送示范企业的评审工作,具体工作由协会大件运输护送专业委员会(简称护送专委会)负责实施。

第四条 护送示范企业是指在大件运输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2019年8月8日发布的《道路大件运输护送规范》,信誉良好的大件运输企业或护送企业。

第五条 护送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组织。 经营范围应包括“大型物件运输”或“大型物件运输护送服务”。

二、拥有或租赁有满足《道路大件运输护送规范》5.1-5.6要求的道路大件运输护送车辆,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道路大件运输护送车辆。

三、 拥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拥有安全保障队伍,并具备道路大件护送方案编制能力及异常情况处理能力。

四、从事道路大件运输护送人员符合《道路大件运输护送规范》6.1-6.6的要求

第六条 协会护送示范企业初选名单按下列两种方法产生:

一、协会和护送专委会经常开展检查活动,在检查中发现护送工作较好的单位,作为护送示范企业的初选单位。

二、协会各会员单位凡认为本单位符合市护送示范企业条件的,均可以向协会专委会办提出参加认定申请。

第七条 初选单位须填写协会印发的“护送示范企业登记表”,协会护送专委会组织人员依据《道路大件运输护送规范》及实施细则进行评审,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协会,由协会指派专人负责,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考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协会签署意见予以认定。

第八条  被评为护送示范企业的单位,由协会发文通报表彰,并向国家及各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予以推荐报备,颁发相应称号的证书。

第九条 对被评为护送示范企业的单位,由协会护送专委会组织专家进行不定期复查或随机抽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协会会予以下列处理: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销称号并收回已颁发的证书,同时向有关企业或机构通报。

一、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

二、发生严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在协会、护送专委会组织的各项创建检查中或在不定期复查、随机抽查中,会员反映较大,问题严重的。

第十条 护送示范企业被取消称号后,经认真整改,修正错误并确有成效后,可以重新申请护送示范企业的认定。

第十一条 护送示范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相关档案。

第十二条 协会护送专委会负责对护送示范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护送专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关于印发《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护送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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