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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失信惩戒成匡正交通违规行为的“利器”

时间: 2019-03-13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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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2 09:13:03 来源:中国交通新闻网 作者:张涛

出行者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客运服务提供者同样需要诚信经营,提供优质服务。超员、超速、拒载、甩客等失信行为,应该受到相应惩戒。交通出行领域“黑名单”应设定一定期限,实行动态调整。能够自觉做到诚信经营的,可以提前退出“黑名单”;不思悔改,则视情形延长在“黑名单”的期限。

前不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交通出行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第一阶段,治理的对象范围为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道路、水路客运企业、城市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和网约出租汽车)和铁路、民航旅客。第二阶段,将针对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道路客运驾驶人、出租汽车驾驶人,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近年来,客运车辆超员、超速,出租汽车拒载、甩客、无证经营等成为一大顽疾,各地虽然大力整治,却总是治标不治本。尽管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罚则,但有的客运驾驶员无视处罚,屡罚屡犯,导致监管陷入“猫鼠游戏”的怪圈。如今,三部门下发通知,对交通出行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专项治理,为解决这些顽疾开辟了一条新路。

信用时代,任何失信行为都应受到应有惩戒,这既是诚信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去年,中国铁路总公司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先后发布了《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将扰乱铁路、民航运输秩序等失信行为,纳入旅客信用信息记录管理。凡被列为严重失信人名单的旅客,将被限制乘坐火车或飞机。

出行者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客运服务提供者同样需要诚信经营,提供优质服务。过去,对于客运服务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往往是通过扣分、罚款、吊销营运资格等方式予以处罚。纳入信用体系后,大大提高了道路客运驾驶人、出租汽车驾驶人的违法成本。除了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外,相关当事人还要在社会活动中面临“一处失信、处处受限”。2016年,广州率先建立出租汽车司机信誉档案管理制度,司机发生拒载、议价等各类违规行为,将纳入个人信誉档案管理。

此次三部门牵头的专项治理工作,则是将客运经营者的信用管理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广开来,有助于进一步发挥信用惩戒的约束作用。《通知》充分体现了教育与惩戒并举的理念。按照《通知》,有关单位将先向失信治理对象下发整改通知,要求失信治理对象在收到名单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守信承诺,并按行政处罚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失信主体,则会被列入交通出行领域“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示。惩戒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关键是通过“黑名单”倒逼失信主体自觉改正,重塑诚信。

应该指出的是,交通出行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治理应一个长期性系统性工程。交通出行领域“黑名单”应该设定一定期限,实行动态调整。能够自觉做到诚信经营,提供优质服务的,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提前退出“黑名单”;依旧不思悔改,仍发生新的失信行为者,则要视情形延长在“黑名单”的期限。通过这一机制,鼓励“黑名单”当事人主动修复信用,回归诚信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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