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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考核办法 (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19-03-13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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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现将《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考务管理处联系。电话:010-65299032。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

   2019年3月11日

   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的管理,规范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根据《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方案》和《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或经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审核并向社会公布的鉴定站,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以及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鉴定站的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注重实效,定量与定性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指标及赋分

  第四条 鉴定站考核指标及赋分标准如下:

  (一)鉴定场地及设备。(10分)

  鉴定场地处于使用有效期内,设备状况满足开展鉴定工作需要。(10分)

  (二)考评人员队伍。(10分)

  考评人员证书在有效期内,考评人员数量满足开展鉴定工作需要。(10分)

  (三)安全保密。(10分)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试卷存放保密室,安全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健全。(10分)

  (四)年评价人数。(10分)

  1.0<年评价人数≤500,不得分;

  2.500<年评价人数≤1000,得1分;

  3.1000<年评价人数≤3000,得3分;

  4.3000<年评价人数≤5000,得5分;

  5.5000<年评价人数≤10000,得8分;

  6.10000<年评价人数,得10分。

  年评价人数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总人数。

  (五)年评价人数增长率。(5分)

  1.年评价人数增长率≤0,不得分;

  2.0<年评价人数增长率≤20%,得3分;

  3.20%<年评价人数增长率,得5分。

  年评价人数增长率=(当年评价人数/上年评价人数-1)*100%。

  (六)鉴定组织实施。(20分)

  1.按时完成报名的组织工作。(5分)

  2.与试卷保管运送等考试相关人员签订了保密责任书,试卷存放手续完备,记录完整,全程录像可查。(5分)

  3.考评人员考评记录符合规定要求,手续健全,全程录像可查。(5分)

  4.按时完成成绩录入及提交。(5分)

  (七)年平均通过率。(5分)

  1.85%<年平均通过率,不得分;

  2.65%年<年平均通过率≤85%,得2分;

  3.年平均通过率≤65%,得5分。

  年平均通过率=年获得证书人员数量/年报名人员数量*100%。

  (八)质量认证。(3分)

  1.启动了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体系认证工作。(1分)

  2.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认证体系认证并获得证书。(3分)

  (九)服务考生。(5分)

  1.向社会公开鉴定站报名联系方式和报名计划等相关信息。(2分)

  2.向社会宣传正规教材并提供无条件销售服务。(3分)

  (十)考务费缴纳。(5分)

  1.全年未按时但足额缴纳考务费,或按时缴纳部分考务费。(3分)

  2.全年按时足额缴纳考务费。(5分)

  (十一)材料报送。(6分)

  按要求报送总结、复核、征求意见等材料,每按时报送一次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十二)监督和抽查工作。(3分)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未接到关于鉴定站的违规行为举报或投诉,在抽查或巡视工作过程中未发现违纪违规现象,得3分。其他情况酌情扣分。

  (十三)宣传工作。(6分)

  1.1篇≤全年被交通职业资格网采纳的新闻数量<3篇,得2分;

  2.3篇≤全年被交通职业资格网采纳的新闻数量<5篇,得4分;

  3.5篇≤全年被交通职业资格网采纳的新闻数量,得6分。

  (十四)其他。(2分)

  本年度被上级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单位或部门。(2分)

  第五条 鉴定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 出现考试失泄密事件。

  (二) 经查实鉴定站及其考务管理人员或考评人员有严

  重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行为。

  (三) 拖延缴纳考务费一年以上。

  (四) 组织开展考前培训。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建立鉴定站考核台账,组织实施鉴定站考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职业资格管理部门和职业资格工作专门机构予以协助。考核以年度为单位,每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第四条考核指标中需要鉴定站提供相应材料的,由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另行通知。其他指标计分由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根据工作台账计算。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考评得分计算,并在交通职业资格网(www.jtzyzg.org.cn)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四章 奖惩

  第九条 鉴定站考核等级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3等。考核分数6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50-59分的为基本合格,5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合格的鉴定站,取考核分数由高到低排名前20%,由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授予“****年度交通运输行业技能人才评价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可推荐一名优秀工作人员,由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授予“****年度交通运输行业技能人才评价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对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的鉴定站,由鉴定站提出整改方案,报省级交通运输职业资格管理部门同意后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鉴定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从《全国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目录》中移出,不得再开展鉴定工作:

  (一)被一票否决的。

  (二)当年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

  (三)连续两年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的。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在交通职业资格(www.jtzyzg.org.cn)网上公布考核结果,并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职业资格管理部门、职业资格工作专门机构和鉴定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考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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