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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2-11-2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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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分(2010)9号

  各电力大件运输企业、有关单位:

  最近,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物流分会对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审查办公室人员进行了调整补充,并对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关修订。经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批准,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审查办公室近日召开了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对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补充修订,讨论通过了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审查办公室工作人员守则。

  现将,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发送电力大件运输企业和各有关单位,请大家认真学习理解,了解运输企业等级分类、申报程序、审批条件、证书的使用、资质等级升降等有关要求。实践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物流分会反馈。

  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审查办公室工作人员守则一并发送各单位,请各单位监督执行。

  附件:1. 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 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审核办公室人员工作守则

  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资质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抄送:中电联理事会工作部会员处

  中电力电力物资流通分会 2010年11月5日印发

 

  附件1:

  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力生产建设发展的需要,确保大型电力设备运输的安全;规范和引导电力运输企业和大件运输市场开展公平、公开、公正的有序竞争;促进大件运输单位增强企业诚信,挖掘装备潜力,提高服务水平;更好地为电力生产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承揽大型发、送、变电设备运输业务的运输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大件运输的概念见注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质是指对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质保体系、运输业绩、资产状况和技术装备等要求。

  第四条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是全国电力企事业单位和电力行业社团组织自愿参加的、自律性的全国性行业协会。以服务为宗旨,从行业自律出发,对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审核实行行业管理是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下设资质审核办公室负责运输企业资质审核登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中电联物流分会。

  第五条 凡在电力系统从事大型发送变电设备运输的企业,应按本办法办理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以便在电力运输市场及招投标竞争中,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运输企业分类

  第六条 大件运输企业按经营实力和承运货物(外型尺寸与重量)能力,分为运输总承包企业和运输承包企业(各分为甲级、乙级)。

  第七条 运输总承包企业,指能为电力建设项目单位所需的设备物资运输提供全方位服务,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较高,技术装备齐全,固定资产数额甲级2000万元以上、乙级1500万元以上的运输企业。应具有铁路、公路、水路运输方面的专职管理人员,必须配有桥梁、起重、机械、装载加固和安全运行、保险索赔等方面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具有运输方案的勘察设计、运输实务的组织管理、运输方式(包括铁路、公路、水路)的综合应用、运输技术的开发应用、运输业务的咨询监理等能力。

  第八条 运输总承包甲级企业,是指除具备第七款要求外,能够综合应用铁路、公路、水路的运输方式,独立承担运输“长度在40米及以上,宽度在6米及以上,高度在5米及以上,重量在300吨以上”的货物。

  第九条 运输总承包乙级企业,是指除具备第七款要求外,能够综合应用铁路、公路、水路的运输方式,独立承担运输“长度大于30米(含30米),小于40米;宽度大于5.5米(含5.5米),小于6米;高度大于4.4米(含4.4米),小于5米;重量大于200吨(含200吨),小于300吨”的货物。

  第十条 运输承包企业,是指能为电力建设项目单位所需的设备物资运输提供阶段性或部分服务的,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较高,有必需的技术装备、固定资产甲级1000万元以上、乙级500万元以上的运输企业。应具有专长(铁路、公路、水路)运输方式的专职管理人员,必须配有桥梁、起重、机械、装载加固、安全运行和保险索赔等方面的工程技术人员。还应具有运输方案的勘察设计、运输实务的组织管理、运输方式的分项应用等能力。

  第十—条 运输承包甲级企业,是指除具备第十款要求外,能够分项应用(铁路或公路或水路)运输方式,独立承担运输“长度大于20米(含20米),小于30米;宽度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5米;高度大于3.8米(含3.8米),小于4.4米;重量大于100吨(含100吨),小于200吨”的货物。

  第十二条 运输承包乙级企业,是指除具备第十款要求外,能够分项应用(铁路或公路或水路)运输方式,独立承担运输“长度大于14米(含14米),小于20米;宽度大于3.5米(含3.5米),小于4.5米;高度大于3米(含3米),小于3.8米;重量大于50吨(含50吨),小于100吨”的货物。

  第三章 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 电力大件运输资质审核的时间为每年两次,上半年4-5月份为第一次审核,申请单位须在4月10日前提交申请资料;下半年10-11月份为第二次审核,申请单位须在10月15日前提交申请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资质的运输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资质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许可证;(两证经营范围中须标明有大件(型)货物运输业务)

  3、企业技术装备,运输吊装机具报表;(须附吊装运输主要设备的原始购置凭证的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5、企业的组织结构,经营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复印件;

  6、运输工作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材料;

  7、企业完成的运输工作业绩资料;(须附与申报资质等级对应的运输业绩3-5份合同,并附用户对运输完成情况的评语证明)

  8、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五条 运输总承包企业和运输承包企业的资质实行申报和审批制度。申报由本单位填写“电力大件运企业资质审核申请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资质审核办公室,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中电联核定审批。

  第十六条 根据资质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资审办进行初审。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进行补充或修改。必要时,资审办将派员前往申报单位实地考察。

  第十七条 经审核合格的运输企业,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颁发《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证书》。《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副本两种,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新设立的运输企业,其资质等级应由低级定起。

  第十九条 运输企业按照《电办大件运输企业资质证书》所核定的运输承包业务范围进行经营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后三个月内,应向资质主管部门办理资格复审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发生一个月内到资审办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租、转让、出售《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章 资质证书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资质证书实行动态管理。运输企业发生翻车、沉船等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设备物资损失的,将取消运输资质;对不按合同期限要求延误建设工期的,将降低其运输资质等级。

  第二十四条 资质证书级别实行升降制度,每两年随工商注册年检进行一次复核,如发现单位任务、性质变更达不到所持证书的级别条件,须按本规定降低或注销其证书。如因条件变化要求提升资质等级的,可按本规定要求提出升级申请。

  第二十五条 未按本规定领取资质证书的运输企业,不应承揽电力系统大型发、送、变电设备物资的运输业务,电力建设项目单位也应委托有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运输业务。

  第二十六条 己领取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为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证书和图签,不得超越核定的范围承揽运输业务,违者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直至吊销证书。

  第二十七条 由总承包乙级晋升为总承包甲级

  1、必须具备文件规定的总承包甲级的基本条件;

  2、增加了固定资产,增购了相关运输机具;

  3、取得总承包乙级资质两年以上时间,业绩突出,效益显著;提供完成了铁路、公路、水路两项同总承包甲级标准相近的运输合同并附有用户书面资料;

  第二十八条 由承包甲级晋升为总承包乙级

  1、必须达到文件规定的总承包乙级的基本条件;

  2、增加了固定资产,增购了大型运输机具;

  3、取得承包甲级资质两年以上时间,业绩突出,效益良好,具备了铁路、公路、水路综合运输能力;提供完成了两项同总承包乙级标准相近的运输合同并附有用户书面资料。

  第二十九条 由承包乙级晋升为承包甲级

  1、必须具备文件规定的承包甲级的基本条件;

  2、增加了固定资产,增购了部分大型设备运输机具;

  3、取得承包乙级资质两年以上时间,运输业务饱满,企业效益较好,提供完成了两项同承包甲级标准相近的运输合同并附有用户书面资料。

  第三十条 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在本资质等级的基础上降低一级资质:

  1、取得运输资质等级证书后,两年内没有运输业务的;

  2、企业资产重组后,设备、管理、质量、服务均达不到原批准的资质等级条件的;

  3、不履行运输合同,延误运输期限,影响工程施工工期的。

  第三十一条 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将取消资质证书:

  1、运输企业破产的,或重组后成为非控股单位:

  2、发生重大运输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3、资质等级证书随意出售转让他人使用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格审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0一0年十一月

  附注:

  一、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证书号码注释:

  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证书为五位号码:XXXXX

  第一、二位,为资质审批的年份。

  第三位为资质等级,如为1,表示总承包甲级;为2,表示总承包乙级;为3,表示承包甲级;为4,表示承包乙级。

  第四、五位,为证书排列序号,属于阿拉伯数字自然排序。

  例如:09108 为2009年审批的,总承包甲级资质,证书为第8号的大件运输企业的资质证书号码。

  二、大件运输

  大件运输包括超限和超重两个方面。

  超限设备(货物)是指装载后超过设计限界的货物;超重设备(货物)是指车装车后,车辆总重活载效应超过桥涵设计标准【中――(活载)】的货物。

  大型火力发电设备中的发电机定子、转子、锅炉汽包、水冷壁、除氧水箱、高低压加热器、大板梁、主变压器、厂用变、联络变等。

  大型水力发电设备中的转轮、上下机架、转子、定子、主轴、座环、导水机构、闸门启闭机、变压器等

  电网设备中的升压、降压变压器、电抗器、以及高低压电气设备等。

  风力发电设备中的塔筒、机舱、叶片。

  核电设备中的蒸汽发生器、反应堆压力容器、一体化顶盖、废水暂存器、堆芯补水器、硼酸储存器、发电机定子、转子、高低压汽轮机转子、凝汽器、稳压器、吊车梁等。

  凡承运上述设备(货物)亦称为大件运输。

  附件2:

  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审核

  办公室人员工作守则

  二0一0年十月

  第一条 本守则所称的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审核办公室人员,是指已经被聘进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物资流通分会(以下简称物流分会)组建的“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审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资审办)工作的人员,并将作为对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进行审核、资质等级进行评定的专家人员。

  第二条 资审办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学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从事电力工程大件运输及组织管理工作10年以上。

  2.熟悉公路、铁路、水路运输车(船)设备情况,掌握公路、铁路、水路运输常识,具有一定的电力大件运输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3.了解电力工程项目建设情况,掌握项目所需设备运输技术要求,熟悉大件运输行业标准(规范)和国家对公路、铁路、水路大件运输的有关规定要求。

  4.了解公路、铁路、水路运输企业的情况,根据掌握的资料和已知的情况,能够依据资质管理办法判断该企业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5.工作认真负责,能够在评审工作中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公正廉洁,不以权谋私。

  第三条 资审办人员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1. 资审办人员应当按中电联物流分会通知,准时参加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等级审核评定活动。

  2. 资审办人员在资质等级评审活动中,应该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客观实际地发表个人意见。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3. 资审办人员对被评审单位有利害关系、亲属、隶属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4. 资审办人员在评审未形成结果意见时,不得私自向外透露评审情况,当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应当服从大多数人意见,并自觉贯彻落实会议形成的文件精神。

  5. 资审办人员在资质评审、现场考察的过程中,不得接受被评审单位的任何现金、有价证卷和其他礼物,不得收受有关利害关系人的任何财务和好处。

  四.本守则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物资流通分会负责解释。

  五、本守则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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