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公众号
  •  

请正确输入关键词!

您的位置 : 首页 > 首页协会新闻轮播图 > 协会新闻

物流协会召开大件运输政策法规研讨会

时间: 2016-05-27 作者:
【字体:
打印

 \"K~ZO8M_WP()1F~$PI[SU7AR.png\"

 

   5月25日下午,物流协会在本部会议室召开了大件运输政策法规研讨会。来自北京、天津、河北、山西、陕西会员单位的代表,协会秘书处共计25位同志参加会议。物流协会常务副会长尉瑞霄出席会议,秘书长刘峰主持会议,副会长郭丙年出席会议并讲话。 

 

\"H2Y)_CPUD6}[81VJEJB4OMO.png\"

(尉瑞霄  郭丙年  刘峰)

 

   会议对交通部印发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深入的学习讨论。

   学习《规定》,是由刘峰带领大家对《规定》逐条逐句进行通读、理解、讨论、消化的方式进行的。大家围绕《规定》的精神要义,紧密联系大件运输实际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经过近5个小时学习讨论,大家认为《规定》可以从六个方面得到拥护和肯定。

   一是《规定》将原交通部2000年2号令和《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进行整合,使现有的政策法规更简单明了。

   二是《规定》提出对跨省(区、市)运输的车辆,向起运地管理机构申请,由其统一受理并协调途经各省机构联合审批。同时各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建立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平台,实行网上办理许可手续。这条规定提高了运输许可证的办理效率,还减轻了人为办证的工作量,降低了运输企业的成本。

   三是对于验算公路设施承载能力方面,《规定》提出承运人可委托由具有第三方资质的单位对路桥承载能力进行验算,从而打破过去由公路部门一家验算的垄断现象,真正走上市场经济轨道。

   四是《规定》提出集中收费应当按正常装载运输车辆的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这条规定卸下了大件企业共同沉重的包袱,以往计重收费一是不统一,二是各地自由裁量权很大,最高达正常运费的16倍。

   五是管理规定提出公路机构要加强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定期对路桥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并为公路查询状况提供便利。这是运输企业最期盼的,但条款说明还很模糊,需要完善细化。

   六是规定提出不收取超限检测费,对查扣车辆不收取停车保管费,以及检测设备不合格的,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OHG$T}OO6FP)Y[QWZ_WR`IF.png\"

 (甄树红  王志国   杨旭东)

 

   会上通过解读条款可以看到交通部这一规定与原2号令和原《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相比进行了改进和完善。但还有很多不足,与会人员从五个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

   一是关于超限运输车辆的界定。原规定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现《规定》认为六轴线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吨。这无形加大了企业成本,降低效率。

   二是车货总质量未超过100吨的大件运输车辆行驶一类二类桥梁的,不需对公路设施承载能力进行验算。根据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这一标准较低,有些省市特别规定为120吨,建议将车货总质量修改设定为200吨。

   三是《规定》对于公路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较长。如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而跨省区市大件运输的,则需要在45个工作日内办理。这一规定不符合实际运输要求,不仅浪费了时间资源,也给工程项目建设带来了延迟或滞后的影响。

   四是应进一步统一全国大件公路运输需缴纳的费种和费率的标准,而不能含糊其辞。目前现有的大件公路运输缴纳费种有:车辆通行费、办证费、护送费、计量验算费、暂存费、卸载费、道路补偿费等。

   五是管理机构对车货重量检测设备不精确,发生计量误差。建议计重收费计量误差控制在车货总重量的±3-5%。

 

\"CUR{`PD2Q~Y9DZN~09[A2{G.png\"

 (郭锡文  王玉宝  陈亚军  郑佳)

 

   会议最后郭丙年做总结发言,他说协会始终不渝把推动行业进步,解决会员单位困难问题,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同时协会还向政府反映会员诉求,提出政策建议。对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协会一方面要组织学习法律法规,领会精神实旨。另一方面,还要调查研究法律法规有哪些欠缺不足、不合理的地方,企业的诉求是什么,要解决的问题有哪些,政策法规需要补充完善和弥补的是什么。协会就是要承担起承上启下的作用,把大家正确的意见建议集中起来,向政府部门反映大家的需求愿望,使政策法规更严谨、更科学合理。最后,他代表协会感谢各会员单位和大件运输企业从各地赶来参加此次会议,为《规定》的完善献策献计。此次会议之后,协会会汇总会员单位提出有理有利有根有据的补充修改意见,拿出事例数据,向交通部呈报政策建议,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部门。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