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政务服务向网上办理延伸、行政审批实行联合办理和并联审批的有关要求,切实提高大件运输服务水平,部决定选择部分省份,开展大件运输网上许可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一站申报,全程响应,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思路,建设全国大件运输许可平台,实现跨省大件运输许可网上办理、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提升公路交通服务水平,做到利企便民,为保障重大工程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2016年9月底前完成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等七省(市)试点工作。2016年底在全国推广应用,全国大件运输许可平台正式投入使用,全面实现跨省大件运输许可网上办理和并联审批。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试点工作按期圆满完成,部决定成立由部公路局牵头,部规划研究院和试点省(市)交通运输厅(委)参加的试点工作推进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
三、实施步骤
试点工作自2016年4月至10月,为期7个月,分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6年4-6月)
试点省(市)根据《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2),确定本省份的系统建设任务,落实建设资金,完成省级大件运输许可平台研发和建设,搭建与部行业专网的网络通信链路,实现与部级大件运输许可平台对接。
(二)试运行阶段(2016年7-9月)
部级平台和七个省级平台进行联网调试,实现部省平台对接,系统上线试运行。组织开展大件运输企业和许可部门工作人员培训,掌握大件运输管理政策、业务流程和系统操作方法。
(三)正式运行和总结推广阶段(2016年10月)
全面启动试点省份大件运输省际联合办理工作,建立系统运行与维护制度。进行试点工作总结,启动全国范围的大件运输许可系统推广工作。
四、工作费用
全国大件运输许可平台采用部省共建的方式。交通运输部负责部级平台的建设;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平台的建设。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现有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按照“经济、适用、节约”的原则,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省级平台建设、接口开发、硬件设备购置、网络通信链路设备及租用等费用,确保大件运输许可联网工作顺利推进。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大件运输并联许可是一项惠民工程,工作环节多、时间紧、任务重,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对接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实施方案,确保按质按期完成联网任务。对大件运输许可已经纳入地方政府行政审批服务平台的,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系统对接。
(二)统筹协调,密切配合。部规划研究院要做好技术支持工作,加强顶层设计,细化技术路线,统筹工作节点和进度,指导各地协调推进。起运地受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协调责任,加强与沿线省份的沟通联系;途经省份受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交答复意见,确保并联许可按期高效完成。
(三)联网联控,强化监管。加快推进许可信息、超限检测信息、收费公路检测信息的联网共享,充分利用沿线超限检测、收费和执法站点,加强大件运输车辆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对隐瞒、虚报车辆车货总重和外廓尺寸等信息的大件运输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查处,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实行大件运输许可限制。
(四)夯实基础,整体推进。建立试点省份的工作月报制度和定期磋商机制。试点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月1日和15日分两次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部公路局(联系方式附后)。针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部公路局将进行专题磋商。非试点省份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做好系统联网的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年底实现大件运输许可网上办理和跨省运输并联审批。部规划研究院要做好与非试点省份的技术对接工作。
联系人:部公路局 闫卫坡、陶汉祥,部规划研究院 马永庆、李振宇、刘志东;
联系电话:010-65292751,65292752,65292781(传真);13661252423,13371693758,18501302112
附件1: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试点工作推进小组组成人员名单.doc
附件2: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试点工作方案.doc
附件1:
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试点工作
推进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
张德华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局长
副组长:
王 太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副局长
王 旺 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院长助理
马 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谢 强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陈石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陈孝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副主任
张晓燕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韩剑波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王省安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成 员:
陶汉祥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路网管理处处长
杨建国 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信息所所长
刘国杰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副局长
周佑林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调研员
王小平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路政管理处处长
姚雪峰 重庆市公路局副局长
屈洪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处处长
方志红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芦 军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治超办主任
附件2:
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试点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简化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革传统书面申请、逐省办理方式,加快推行大件运输许可网上办理和并联审批,全面提高大件运输许可效率,服务重大工程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一站申报,全程响应。建立全国大件运输许可平台,申请人网上填报申请材料,起运地省份统一受理和集中反馈,途经省份配合审核。
——统一办理,全网有效。大件运输企业基础信息在部级平台注册后,由起运地完成勘验,全网有效。经依法许可的大件运输,由始发地统一发证、沿途通行。
——省际协同,省内审核。跨省大件运输许可业务在全国大件运输许可平台线上协同办理,省内勘查验算、改造加固、审核审批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试点先行,逐步推广。在选择集中连片、基础较好的省份先期试点的基础上,总结完善审批流程,健全工作机制,实现全国范围推广应用。
二、工作目标
2016年9月底前完成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等七省(市)试点工作。2016年底在全国推广应用,全国大件运输许可平台正式投入使用,全面实现跨省大件运输许可网上办理和并联审批。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大件运输车辆认定标准
本方案所指的大件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载运不可解体物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2、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3、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4、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5、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6、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7、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8、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
车辆外廓尺寸超过上述规定,但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且车货总质量未超过上述规定的,宽度不超过2.6米的冷藏车、车货总长不超过20米的货车列车、车货总长不超过22米中置轴车辆运输车除外。
(二)申请大件运输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务的,申请人应当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车辆行驶证或临时通行证。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载货时总体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三)审批和时限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1.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10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13000千克的;
2.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18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20000千克的;
3.无法对通行路线上的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
4.承运人不履行验算公路设施承载能力,或者不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义务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试点省份内跨省大件运输申请由起运地公路管理机构通过全国大件运输许可平台网上统一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转送申请资料。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均应当在下列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跨省大件运输,办理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总长度超过28米且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跨省大件运输,办理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因申请人对加固、改造的必要性及防护费用标准有异议而做鉴定的,鉴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路线勘测和设施加固改造
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大件运输申请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对需要验算公路设施承载能力的,应当及时告知承运人,由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人进行验算。接受承运人委托的第三人应当根据超限运输车辆的实际装载情况,对公路设施结构进行强度、稳定性、刚度验算,必要时进行荷载试验。负责公路设施养护管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
经验算公路设施承载能力不满足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要求,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承运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人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承运人无法按照前款规定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加固、改造。验算公路设施承载能力,以及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需要验算公路设施承载能力:车货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一级公路或者高速公路,通行不低于公路—I级汽车荷载且技术状况评定为一类或二类的桥梁的;对已进行承载能力验算且技术状况评定为一类或二类的桥梁,3个月内具有类似或者不超过前次车货总质量及轴荷分布情形的超限运输车辆再次通行该桥梁的,但桥梁技术状况发生改变的除外。
(五)护送方案和护送收费标准要求
大件运输申请人应当按照护送方案组织护送。申请人无法采取护送措施的,可以委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协调公路沿线的公路管理机构进行护送,并承担所需费用。护送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示。
(六)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发放和管理
对途经公路沿线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同意的大件运输车辆,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式样附后),并加盖电子签章。申请人可到许可窗口领取或通过网上自助方式打印《通行证》。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电子通行证,相关地区公路管理机构在检查大件运输车辆时应予以认可。
大件运输车辆应按照许可的时间、线路行驶。同一超限运输车辆多次通行路线固定,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超限运输通行证。
在大件运输业务完成后1个月内,沿原线路返回的空载大件运输车辆不需办理《通行证》。
(七)其他要求
各地公路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实施大件运输许可和管理,对运载货物属于可分解物品、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的,不得准予大件运输许可。发现隐瞒、虚报车辆车货总重和外廓尺寸等信息,以及租借、转让、伪造、变造《通行证》等违法行为的大件运输车辆和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实行大件运输许可限制。
四、省级平台建设模式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快推进省级平台建设,可在现有省级平台的基础上,梳理业务流程,通过升级改造,实现与部级平台的接口对接;也可选择直接使用部级平台实现省级大件运输许可平台;或者依托本单位现有信息系统建设基础,搭建省级大件运输许可平台。
部将为每个省份免费提供5-6个电子安全认证UKey(含身份认证和电子签章),用于部省许可业务电子安全认证。
相关技术文件、省级平台网络和硬件技术说明及参数见《大件运输许可业务管理基础功能和数据交换技术要求(试行)》(请联系部公路局获取电子稿)。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式样